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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8日 星期二

取得與撤銷『榮民執照』

清晨起來已經6:30分,哇!原本習慣著5:30分去嘉義市立文化中心打太極拳,今早鬧鐘没有請起床而睡過頭,心中充滿對教練歉意!

持續著昨天未辦完全的手續,到『榮民服務處』申請榮民證【我稱它榮民執照】,給了承辦大姐要的東西:1.退伍令。2.照片二吋1張。3.身份證。4.印章。5.全戶戶口名簿。6.填寫申請書一份。就很順便拿到「榮譽國民證」。


榮民的資格法源依據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 第 2 條:本條例【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指服現役滿10年,或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計滿10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所以,想要當榮民,至少當兵10年以上才可以的,並非當兵就有資格,而且榮民相關權益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的。

「榮譽國民」如果做了不榮譽的事,資格就喪失了,其要件法律亦明文規定在該條例的第 32 條:退除役官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 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 正通緝中者。
三 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在施行細則第第 12 條對於權益停止明文規定為: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權益之停止,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殺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被判處徒刑確定者,於入獄服刑至服刑期滿、假釋或赦免出獄前之期間,停止其權益。
三、經司法、軍法機關或治安機關依有關法令裁定保安處分、感化管訓者,於執行期間,停止其權益。
四、因案通緝者,自通緝之日起至通緝原因消滅或撤銷前之期間,停止其權益。

辦完榮民證後到戶政事務所役政科『歸鄉報到』,要備妥的物品有「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AB卡)一份,印章、退伍令,及到旁邊辦「第六類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請,從這一系列申請完成後,才真正取得『榮民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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