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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6日 星期日

當得到『癌症』像感冒一樣『俗常』,在『軍人保險』有什麼權益要注意

當得到『癌症』像感冒一樣『俗常』時,絕對不是一句危言聳聽的話,根據第565期今周刊[2007.10.22~10.28.]P.104所報導,每8分15秒,就有一人得癌症;每14分07秒就有一人因癌症而死亡,軍人當然無法免於這股洪流之外,而軍人如果面臨到這個恐怖的問題時,有那些權益須要特別留意?
記得在2007-09-05 18:58發表的一篇『漫談軍人保險權益-軍人保險與軍人有什麼關係』,有提到『軍人保險』除了退伍後可以領一筆退伍保險金,還有『死亡』、『殘廢』二種給付。
軍人不幸得到癌症時,除了要有長期對抗惡疾的心理準備外,還要注意自己在軍人保險上的應有權益。
癌症在軍人保險上會有什麼權益可言?在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癌症是屬該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因病成殘』,至於是屬於『一等』或『二等』殘,則需要依照第二項的『殘廢等級』檢定。
軍人殘廢等級的檢定是由那個單位、如何認定?其權責單位由『國軍醫院』,依據病歷記錄及相關資料等,按『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來判定究竟是屬於那個等級,而在『該標準』殘等檢定最重要的依據,則是『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癌症則是屬於該標準表的『其他』類別中。
在檢定癌症是屬於『一等』或『二等』殘,其最重要的關鍵就是--初次“任何惡性腫瘤經由影像學及腫瘤標記診斷或經病理診斷屬實者,為『二等』殘;如果已轉移者,則屬於『一等』殘。
如果經國軍醫院鑑定屬於『二等』殘,則可申請軍人保險給付『二十』個基數;屬於『一等』殘,則可申請軍人保險給付『三十』個基數。這僅是保險申請給付的部份,除此之外,還有撫卹金的申請權益問題<<下次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