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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8日 星期六

抗告違規成功-- 高院裁定開交通罰單須舉證

這篇是中國時報 2007.05.20  抗告違規 高院裁定 開交通罰單須舉證成功的新聞
有駕照的陳姓女騎士,被警察以闖紅燈為由開出罰單,因她力爭,竟又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女聲明異議抗告案後,發現取締警員,是在事後逕行舉發無照駕駛,更離譜的是,把陳女性別誤記為男性,又擅自註記拒簽罰單。
執勤警員 涉及偽文偽證
合議庭以國道襲警奪槍殺人案,爆發警察誤認致捉錯人為例,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假話、作偽證,已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因此撤銷一審駁回陳女闖紅燈異議案,發回重新調查,並要求連帶調查開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文、偽證兩項罪嫌。
陳姓女子,是在去年七月十七日清晨五時四分許,騎車行經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九十八巷口時,當時交通號誌正好綠燈變黃燈,這時正在對向台大校門口的台北市警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警員林欣恆等人,認為陳女闖紅燈,馬上掉頭迴轉。
女子不服 再罰無照駕駛
由於該處巷口,往前不到五十公尺左轉,就是羅斯福路四段,林員等人追到羅斯福路四段五十二巷時,才把陳女攔下。儘管陳女說她未闖紅燈,並要求到警察局說明,但現場警察卻說再狡辯就是妨害公務,還說要多開幾張罰單。陳女力爭無效,就未在罰單上簽名。沒想到,明明有駕照的陳女,後來竟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
陳女不服,就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一審台北地院撤銷無照駕駛罰單,維持闖紅燈罰單裁罰,陳女再向高院提出抗告。高院交通法庭審理後,合議庭發現,目前已調往台中市警局服務的開單警察林欣恆,曾在一審時出庭作證說,他是發現陳女闖紅燈後,才尾隨追攔陳女機車,並以電腦查詢,才另開罰無照駕駛。
但高院查出,林員是在回到派出所後,才開單逕行舉發陳女無照駕駛,且在罰單左上角虛偽記載:「當事人表示無違規拒簽收,已告知相關權利事項。」合議庭認為,林員顯然在一審時作偽證,並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之嫌,且還將陳女性別錯誤記載為「男」。
證據不足 駁回一審裁定
合議庭認為,林員舉發陳女無照駕駛,無明確違法證據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能證明他的舉發和作證陳述,具備正確性和公信力?有關闖紅燈部分,除警察的說法,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最近發生的國道襲警奪槍誤認嫌犯案,就是光憑警察的證詞才發生。
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異議的裁定,發回重裁。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