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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6日 星期六

嘉義市第13屆國樂節賞樂系列--馬蘭情歌

演出日期:96年10月5日19:30時

演出地點:嘉義市文化中心廣場

演出曲目:馬蘭情歌(原住原民歌謠

演出單位:八方位樂團(Pa-Fung-Wei Chamber Music Group)

團長:孫 文 軒(19956月成立)

特色介紹:以中西管絃樂之獨特編制,共有南胡、琵琶、大提琴、鋼琴、長笛、打擊、吹管演奏,由團長自己編寫的樂曲,詮釋方式新穎,呈現清新、優雅、活潑、優美的嶄新風格,但保留傳統音樂精髓,作曲編曲者親身解說樂曲編寫理念、背景及音樂鑑賞方法、樂器特性。

 

2007年10月2日 星期二

遇到測速器秀逗鳥龍罰單,除了生悶氣外,有什麼方法可以出口氣!

一、接獲罰單,認為不平且明顯不合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第 9 條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因此,記得要在十五日以內至戶籍地監理所或裁決所去填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提出申訴。
二、監理所主管機關在接獲申訴後通常會函請原開罰單之單位,就所提申訴理由提出意見,告訴各位九成以上會駁回,函覆告訴您是維持原案,您還是要罰。
三、遇到這樣千萬別灰心,可再依據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異議表示方法並無規定的格書,只要第一行出現『異議書』,後續載明分『主旨』、『說明』、『所附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等資料,直接交給或寄給監理所就可以了。
四、附上之前與官鬥成功的異議書檔案供大家下載參考。http://cpband.googlegroups.com/web/%E4%B8%8D%E6%9C%8D%E8%A3%81%E6%B1%BA%E7%95%B0%20%E8%AD%B0%E6%9B%B8%28%E7%AF%84%E4%BE%8B%E7%89%88%29.doc?gda=Azx0FZYAAAC46m5mfO8PaNbDGZSSZ6Qr-Kv0uXWfULLtart-IbYcHGG1qiJ7UbTIup-M2XPURDStkB_0r3ivt24W71neZaoVMppDjY426scLzAAOATCu3MjeC9c_9_krNWde4ovr-1UUNk8xN-L0Tz4I8Ctw2_wiRCey6-oFJ5APMnX2FPNbhHXW-xXbA9JwF8rUTHq5iTOqco2ePoa8M7vs5Wd_gAuF
--------------------------------新聞內容----------------------------

新竹縣政府去年在台三線關西鎮牛欄河段設置「動態數位式監視系統測速照相」(簡稱全都錄),一年多來,沿線住戶幾乎都收到一大疊罰單;警方昨天和民代、業者吉陞科技公司會勘,發現龜速的大型車竟測出一百一十七公里的時速,警方當場宣布暫時關閉測速器,罰款也可緩繳。
警政署交通組向新竹縣警局了解後,發現確有爭議,同意暫時凍結罰單。

根據警方資料,設在台三線五十七點五公里處的測速器是去年四月中設置,每月取締六百多件超速,是新竹縣「最會賺錢」的測速器;一年多來,至少取締一萬件,罰鍰逾一千七百萬元。

關西鎮民昨天掛出布條抗議,仁安里長陳光逢說,一年多來,沿線住戶都被罰得怒火中燒,少則三張、多則十餘張,「現在已經不敢開車出門了」。




住在測速器旁的多位住戶說,明明在家門前,卻被拍到時速高達一百一十、甚至一百一十七公里,「唯一的可能,就是我們開車撞自己家門或自殺!」
民眾日前質疑這套測速器被動過手腳,警方上周以警車測試,並以雷射槍同時測速,再比對這套系統的測速結果,兩者數字出入不大。但住戶仍然存疑,昨天公推縣議員劉文禎駕車測試,數字也無異常。
劉文禎測試後,有住戶提議檢視劉文禎測試前,有一輛龜速駛過的水泥預拌車紀錄,結果測速器螢幕竟顯示一百一十七公里,民眾一片譁然,「這麼重的車,可能飆出這種時速嗎?更何況路邊有這麼多警察,前面又有紅燈。」
在居民抗議下,警方宣布暫時關閉停用固定架測速器,罰單可暫緩繳納,不必擔心逾期;已繳者可向新埔分局申訴,一切待標準局、商檢局檢測後再說,現場民眾才歡呼鼓掌、卸下白布條。
吉陞科技公司總經理葉蔭民解釋,固定架上的動態測速器與傳統測速器不同,是拍車頭,不是拍車尾,也就是在ㄇ型桿前約四十五公尺處攝取影像,不可能造假。

2007年10月1日 星期一

榮民如果不幸過世了,家屬權益上的問題要注意?<<配偶可領半俸的法源>>

死是一個非常不容易跟周遭人談論的題目,没有一個人會喜歡它的到來,卻又不得不面臨它的造訪。從未被死亡威脅過的人,會因死亡過於遙遠過於陌生不知如何談論;經常被周遭突然出現的死亡事件威脅的人,會因害怕聽見死亡走近的步伐而迴避談論。

前一篇回答網的文章觸動我提筆寫了本文章,很多遺族在最愛的親屬離別後,打亂了日常生活要辦理相關後事的事,等到有空的時侯,卻不知道要從何處理起?有那些要辦的?以確保自身應有的權益!

首先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年09 月26 日修正) 第 29 條規定,在領退休俸(一般所謂月退俸)或贍養金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是要準備『死亡證明書』、『俸金支領憑證』,向原本您的『後備軍人管理機關』(現在都稱:後備指揮部,以前叫團管區,每個縣市都會有一個)來申請。

另外一特別要注意的是退休俸停發的問題,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第36條第一項之規定,是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但是會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

一次撫慰金標準共有三項:

一年內: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1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一至未滿三年: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1-3年),發給其退伍金餘額。

三年以上: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6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這就是外界所稱領月退先生若過世,老婆可以領半俸的法源依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