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07年11月3日 星期六

有關月退榮民身故繼承問題[續覆網友"無助"問題--PART2]

無助

大大好:

非常非常感謝您ㄉ解答,讓第一次上法庭ㄉ我們安心不少,目前我們刑事與民事都在訴訟中,等到結果出來,我一定提供給各位大大參考.

1.至於文件部分,都是繼母本人去戶政單位申請印鑑證明,親自簽名蓋章按指模,且親自去法院繳交規費與送件,只是現在她反駁說,文件是她自願簽的,但是沒有看過內容所以不算(但她的公司有法律顧問)

2.目前國防部還是堅持根據眷改條例,不管她有無拋棄,房子還是要給她,等她百年後才給我們,但是目前她名下積欠銀行及地下錢莊大筆金額,

我們很怕房子一到她名下就沒了,真不知該怎麼說,國防部只表示那是我們ㄉ私事,他們不想惹麻煩

3.五指山的問題不知該如何處理,還請大大解惑

麻煩到您 真不好意思

---------------------------------------------------

針對您再所提的問題,依個人所知建議如下:


一、 有關是“您繼母本人去戶政單位申請印鑑證明,親自簽名蓋章按指模,且親自去法院繳交規費與送件,只是現在她反駁說,文件是她自願簽的,但是沒有看過內容所以不算”,這個部份您不用擔心,如果承審的法官會同意:有看過內容,也親自蓋章、按指模,依法定程序走完了可以『不算』的話,那我們在生活的社會秩序不就『天下大亂』了!




二、 國防部堅持根據眷改條例,不管她有無拋棄,房子還是要給她,其法源依據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第 5 條: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這就是您所有謂的『要等她百年後才給我們』的法源】,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據我所知周遭朋友在承購時,應該本身還要出錢,並不是政府『免費』送一棟房子,既然您繼母缺錢,應該是還没有完成『承購』的手續!




有關您提的『五指山公墓』之說,經過我查了以下的法源:1.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2. 軍人公墓管理規則 (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均無可以眷屬同同葬的規定,甚至目前現在情況是『客滿』。您所謂的“把繼母ㄉ名字也寫上”,是寫在那裡或那個單位的申請書?我的看法是,反正如果那天她需要真正的要『進去住』了,總該有人替她『申請入住吧』,到時才會有名字需不需要上『碑』的問題吧!如果有到那天是您們要去『張羅』一切,公墓主管機關應該不會主動通知您『碑』的名字該如何寫吧!

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有關月退榮民身故繼承問題[回覆網友"無助"問題]

家父於今年四月不幸病故,身後與生母同奉厝五指山,父親生前有續絃,我們也簽了協議書,讓繼母得以續領半俸,而繼母也簽下拋棄繼承書,自願拋棄繼承及老舊眷舍之繼承權,並經法院公證核准,但是6月份她卻告我們"偽造文書",不承認那份拋棄書,並且說她本來就可以領半俸和眷舍,但是據我所知:半俸好像要子女同意,她才可以月領,否則要一次領取而且金額少很多,請問是這樣嗎?眷舍她已經自願拋棄且公證過,國防部還是會把房子給她嗎?另外五指山公墓之前說可以三人同葬,所以我們把繼母ㄉ名字也寫上,但現在如果要取消好像要她ㄉ簽名,而她竟然獅子大開口要我們付200萬.請問要取消真的沒有別ㄉ方法嗎?我們真的無計可施,請好心的大大們幫幫忙,感恩不盡,謝謝
-----------------------我找到的資料分析-----------------------
針對您所提的問題,依個人所知建議如下:
一、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遺屬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程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抛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抛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即可不繼承財產,亦不用負擔任何債務。從您的回應內容來看,法院既已准予抛棄繼承,在法律程序上即表示已完成抛棄手續,就無繼承財產權利了。
二、如果您並無偽造文書之事實,且確定該文件是由繼母自己去書面申請,當中並無受到強迫下所做的行為,您在檢察官調查時據實回答,檢察官查無犯罪事實時,應該會以不起訴之處份,因為這個部份舉證責任在檢察官,所以您不必太擔心。

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36條第二項遺族之範圍的定義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了法定遺產繼承人的資格,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位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因屬於當然繼承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得與任何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人,這個就是為什麼要子女同意的法源了。

四、不過由於您繼母已辦妥抛棄繼承,當然就没有有關您家父遺產(包含半俸、舊眷舍之繼承權)繼承主張的權益了,只要您將繼母抛棄繼承的文件帶至所屬後備司令部管區詢問申請,國防部應該不會將房子給她。

五、以上說明因只對於『回應的內容』來搜尋相關法源依據,個人理解的程度可能與您真正意思會有所誤差,因此提醒您僅供參考,建議您還是再向國防部相關單位確認,或尋求其他法律咨詢服務,避免影響到您的權益。

六、如果您處理告一段落後,歡迎將經驗分享提供本部落格,讓同為軍人、軍眷、榮民、榮眷有一個很好參考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