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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有關月退榮民身故繼承問題[回覆網友"無助"問題]

家父於今年四月不幸病故,身後與生母同奉厝五指山,父親生前有續絃,我們也簽了協議書,讓繼母得以續領半俸,而繼母也簽下拋棄繼承書,自願拋棄繼承及老舊眷舍之繼承權,並經法院公證核准,但是6月份她卻告我們"偽造文書",不承認那份拋棄書,並且說她本來就可以領半俸和眷舍,但是據我所知:半俸好像要子女同意,她才可以月領,否則要一次領取而且金額少很多,請問是這樣嗎?眷舍她已經自願拋棄且公證過,國防部還是會把房子給她嗎?另外五指山公墓之前說可以三人同葬,所以我們把繼母ㄉ名字也寫上,但現在如果要取消好像要她ㄉ簽名,而她竟然獅子大開口要我們付200萬.請問要取消真的沒有別ㄉ方法嗎?我們真的無計可施,請好心的大大們幫幫忙,感恩不盡,謝謝
-----------------------我找到的資料分析-----------------------
針對您所提的問題,依個人所知建議如下:
一、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遺屬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程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抛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抛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即可不繼承財產,亦不用負擔任何債務。從您的回應內容來看,法院既已准予抛棄繼承,在法律程序上即表示已完成抛棄手續,就無繼承財產權利了。
二、如果您並無偽造文書之事實,且確定該文件是由繼母自己去書面申請,當中並無受到強迫下所做的行為,您在檢察官調查時據實回答,檢察官查無犯罪事實時,應該會以不起訴之處份,因為這個部份舉證責任在檢察官,所以您不必太擔心。

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36條第二項遺族之範圍的定義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了法定遺產繼承人的資格,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位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因屬於當然繼承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得與任何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人,這個就是為什麼要子女同意的法源了。

四、不過由於您繼母已辦妥抛棄繼承,當然就没有有關您家父遺產(包含半俸、舊眷舍之繼承權)繼承主張的權益了,只要您將繼母抛棄繼承的文件帶至所屬後備司令部管區詢問申請,國防部應該不會將房子給她。

五、以上說明因只對於『回應的內容』來搜尋相關法源依據,個人理解的程度可能與您真正意思會有所誤差,因此提醒您僅供參考,建議您還是再向國防部相關單位確認,或尋求其他法律咨詢服務,避免影響到您的權益。

六、如果您處理告一段落後,歡迎將經驗分享提供本部落格,讓同為軍人、軍眷、榮民、榮眷有一個很好參考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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