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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日 星期六

有關月退榮民身故繼承問題[續覆網友"無助"問題--PART2]

無助

大大好:

非常非常感謝您ㄉ解答,讓第一次上法庭ㄉ我們安心不少,目前我們刑事與民事都在訴訟中,等到結果出來,我一定提供給各位大大參考.

1.至於文件部分,都是繼母本人去戶政單位申請印鑑證明,親自簽名蓋章按指模,且親自去法院繳交規費與送件,只是現在她反駁說,文件是她自願簽的,但是沒有看過內容所以不算(但她的公司有法律顧問)

2.目前國防部還是堅持根據眷改條例,不管她有無拋棄,房子還是要給她,等她百年後才給我們,但是目前她名下積欠銀行及地下錢莊大筆金額,

我們很怕房子一到她名下就沒了,真不知該怎麼說,國防部只表示那是我們ㄉ私事,他們不想惹麻煩

3.五指山的問題不知該如何處理,還請大大解惑

麻煩到您 真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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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再所提的問題,依個人所知建議如下:


一、 有關是“您繼母本人去戶政單位申請印鑑證明,親自簽名蓋章按指模,且親自去法院繳交規費與送件,只是現在她反駁說,文件是她自願簽的,但是沒有看過內容所以不算”,這個部份您不用擔心,如果承審的法官會同意:有看過內容,也親自蓋章、按指模,依法定程序走完了可以『不算』的話,那我們在生活的社會秩序不就『天下大亂』了!




二、 國防部堅持根據眷改條例,不管她有無拋棄,房子還是要給她,其法源依據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第 5 條: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這就是您所有謂的『要等她百年後才給我們』的法源】,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據我所知周遭朋友在承購時,應該本身還要出錢,並不是政府『免費』送一棟房子,既然您繼母缺錢,應該是還没有完成『承購』的手續!




有關您提的『五指山公墓』之說,經過我查了以下的法源:1.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2. 軍人公墓管理規則 (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均無可以眷屬同同葬的規定,甚至目前現在情況是『客滿』。您所謂的“把繼母ㄉ名字也寫上”,是寫在那裡或那個單位的申請書?我的看法是,反正如果那天她需要真正的要『進去住』了,總該有人替她『申請入住吧』,到時才會有名字需不需要上『碑』的問題吧!如果有到那天是您們要去『張羅』一切,公墓主管機關應該不會主動通知您『碑』的名字該如何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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