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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7日 星期六

智取『官僚』--『監站大人,哩嗎卡好心ㄟ,這款A罰單就撤了』

曾在2008-04-24 13:23發表一篇警察大人,哩嗎卡專業ㄟ,這款A罰單就不要寄了!!烏龍罰單抗罰實,本來以為監理站會很順利撤銷罰單,不過卻回了一封很氣人的函文。.

後來打電話與承辦人協調,在協調過程中聽到很刺耳500元的罰單,繳了就算了!」意思是不要花那麼多的時間了,反正是繳定了..,於是收到下面的公文..



而我卻嚥不下這一口氣,與這些『官僚』在協調的目旳,就是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看能不能讓『官僚』們直接便民一下--撤了罰單,結果讓他們誤認我們這些『草民』們,應該不會打官司,直接把錢繳了算了…. 。為了讓這些『官僚』們知所警惕,於是寄了一封--『聲明異議狀』,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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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明異議狀

訴訟標的及金額:新臺幣500

      000  女 00歲(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地址:000雲林縣00000000000000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地址:雲林縣東勢鄉所前街5

      000  國民身分證字號:A1213456789

地址:嘉義市000000000000000000

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9756裁決書(編號:9756日嘉監勢字第XXXXXXXXXX)裁決罰款新台幣500元,聲明人認裁罰不當,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事:

 

請求之事項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9756日嘉監勢字第097xxxxxxx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應予撤銷。

 

壹、事實緣由:

 

一、聲明人於民國96年797時,所屬機車借由其弟000(檢附聲明書,如附件一)行經雲林縣台西鄉中山路附近時,遭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台西派出所員警,以照片逕行舉發『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雲警交通第KAE141873號);聲明人於民國97418收到該罰單(如附件二)。

 

二、該罰單『違規日期』為民國9679,處罰機關卻延宕於民國97418讓聲請人收到該罰單,且張逕行舉發罰單,經『沈枝文』員警修正章明確記載為97415填單舉發,距舉發違規時間已逾三個月。

 

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本罰單明顯係違法舉發,因此,向主管機關申訴請依法撤銷本罰單。

 

四、本案裁罰申復,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民國9756裁決書(編號:嘉監勢字第0970101257號函)仍維持裁決罰款新台幣500元不當,依法聲明異議。

 

貳、聲明人對本案不服之理由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民國9756函復仍為裁罰理由,係原舉發單位查告『應到案日期』誤植『填單日期』。唯依舉發單位回復理由:填單日期-96.7.9.,原應將應到案日期更延為-97.4.15.,受處份人實際卻在97.4.17.收到該罰單(受處份人如何收到前到案陳述?),有違罰單處理送達程序之常理、規定、時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規定之時限)。況且影響人民權益公文書之關鍵內容,豈可在依法提出申訴後,另以罰單影本,再塗改修正後,以一句『誤植』同如兒戲回復(如附件三)

 

二、又本案照片騎乘人明顯非本人所為(照片為顯示為男性,聲請人為女性),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形同再舉發)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因此,本案應歸責處罰機關延宕通知聲請人,就算自其函復『應到案日期』起通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再另行通知舉發期限亦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0條所規定的期限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情形,行政處分,無效。綜前所述,處罰機關對本罰單處分行政程序違法事實明確,已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情形。

 

 

聲明人為保權益,謹具狀依法提出聲明異議,請准撤銷不當裁罰之處分,實為感德。

 

證據:

 

一、000聲明書。

 

二、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雲警交通第KAE141873號)

 

、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函復文。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轉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公鑑

 

                  97       05       11    

                           具狀人:000      (蓋章)

撰狀人:XXX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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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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