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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8日 星期五

運用法律成功協助友人對抗雇主無理索賠--省41,000元

在98.3.11日發表的一篇--協助友人對於雇主無理索賠至法院調解紀實按我進入瞭解,終於在今天(98.5.4日)收到判決書,結果是:原告之訴駁回,也就是成功地用法律保障了我這位朋友的權益,免於無端被前雇主以他工作失職負賠償責任,索款新台幣四萬元整。


讀完法院的判決文後,發現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原告之訴駁回,之下面一行字,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讓我覺得不可思議,後來電話至法院向書記官澄清,應該是由敗訴一方之原告負擔,法院確定是錯誤並答應要更正。


由於這個案件由我擔任訴訟代理人,讓我可以在4月13日辯論庭充分協助朋友來陳述權益,綜整會勝訴的原因如下:


一、按機械停車設備會發生車輛造成滑墜落之原因,大致可歸於下述主要原因:1.機械停車設備故障,例如支架斷裂等。2.車輛本身煞車系統故障。3.負責停車人員未停妥。4.其他環境等因素。


二、依一般常理判斷,若未確實停妥車輛,應會在機械停車設備上昇移動車輛時,車輛即會滑動,而系爭事故,是在被告在車輛停妥30分鐘後發生,是故應其他原因所造成,原告在聲請狀並未舉證被告何種行為違反雙方約定,卻逕以認定:未拉手煞車且後輪未碰及「橫桿」(況且原告所提出操作程序為「輪檔桿」)造成滑墜落主因。


三、在事故發生後,該公司主管階層並未依法報案會勘、丈量、製作事故調查及申請專業單位鑑定釐清肇責,無法證明系爭事故是由被告所造成。


四、最重要的是,向法官強調依法舉證責任應在原告,利用對方公司對於事發後,事隔時日且處理過程草率未保留任何證據,是致勝最主要的原因。<<法界一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