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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 星期一

榮民如果不幸過世了,家屬權益上的問題要注意?<<配偶可領半俸的法源>>

死是一個非常不容易跟周遭人談論的題目,没有一個人會喜歡它的到來,卻又不得不面臨它的造訪。從未被死亡威脅過的人,會因死亡過於遙遠過於陌生不知如何談論;經常被周遭突然出現的死亡事件威脅的人,會因害怕聽見死亡走近的步伐而迴避談論。

前一篇回答網的文章觸動我提筆寫了本文章,很多遺族在最愛的親屬離別後,打亂了日常生活要辦理相關後事的事,等到有空的時侯,卻不知道要從何處理起?有那些要辦的?以確保自身應有的權益!

首先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年09 月26 日修正) 第 29 條規定,在領退休俸(一般所謂月退俸)或贍養金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是要準備『死亡證明書』、『俸金支領憑證』,向原本您的『後備軍人管理機關』(現在都稱:後備指揮部,以前叫團管區,每個縣市都會有一個)來申請。

另外一特別要注意的是退休俸停發的問題,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第36條第一項之規定,是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但是會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

一次撫慰金標準共有三項:

一年內: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1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一至未滿三年: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1-3年),發給其退伍金餘額。

三年以上: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6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這就是外界所稱領月退先生若過世,老婆可以領半俸的法源依據了。

3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版主您好:
請問一下,因為我爸是一位領終身俸的老榮民,退伍前與母親離婚,現在如果復婚,母親可否於父親過世後享有半俸的權利。謝謝!

管理者 提到...

我在以下網址回覆您囉:http://blog.xuite.net/yuong.wu/788/13700560#6801185,歡迎您有問題再提出討論,謝謝!

匿名 提到...

版主大大您好
關於您提到的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對於榮民過世後其配偶支領退休俸之半數,至.....子女成年時止。
這是否追溯以前的規定呢?我現已成年,父親85歲,母親以後是否可領半俸呢?
謝謝您
twsamtw@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