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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30日 星期一

目測執法誤判機率高﹐因此撤銷「闖紅燈」罰單處分諭知不罰

今晚在用完晚餐後,聽到新聞播報一則警察在交通執法過程中,開了一張闖紅燈的罰單給花蓮一名張姓男子。老芋一向對於交通違規事件申訴成功,尤其是單槍匹馬未請律師而平反的例子很有興趣(自己亦曾上訴到地方法院讓罰單撤回的實戰經驗,以後會找機會發表),因此廣蒐集相關案例,讓一般老百姓能夠有所幫助。本則的起因為日前駕車經過吉安鄉中央路和北安路口時﹐遭一名距離一百多公尺遠的員警目測到闖紅燈而被開罰單﹐張姓男子不服﹐向花蓮地方法院提出異議﹐指出員警認錯車開錯單﹐地院在審理後認為﹐員警在遠距離以肉眼目測執法誤判機率高﹐因此撤銷處分諭知不罰。
張姓男子于四月間駕車經過吉安鄉中央路和北安路口時﹐被騎機車巡邏的員警目測到闖紅燈﹐當場收到一張兩千七百元的罰單﹐引發爭執。張姓男子自認並未闖紅燈﹐並質疑員警在一﹑二百多公尺外目測發生錯誤而認錯車﹐但警方調查後堅持原處分。
張姓男子不服警方的處分﹐向花蓮地院提出異議﹐地院調查審理後指出﹐警用機車時速約十至二十公裡﹐張姓男子的車速約五十至六十公裡﹐依常情計算﹐員警從巷道轉至中央路口約需三十多秒﹐這時張姓男子的車輛已沿中央路往南行駛約五百公尺。
花蓮地院指出﹐員警能否僅憑肉眼就能清楚辨識一百至二百公尺外﹐一閃而過的橫向違規自小客車牌和車輛特徵﹐令人質疑﹐在這種距離以肉眼目測發生誤判的機率相當高﹐因此撤銷原處分﹐諭知不罰。
花蓮地院並指出﹐警方執行勤務時﹐隨車應攜帶錄影器材﹐因為執勤發生爭議是可以預見的結果﹐警方應使用錄影器材存證﹐法官不會僅憑單方面說詞就認定民眾違規﹐警方應提出具體的積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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