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是一個非常不容易跟周遭人談論的題目,没有一個人會喜歡它的到來,卻又不得不面臨它的造訪。從未被死亡威脅過的人,會因死亡過於遙遠過於陌生不知如何談論;經常被周遭突然出現的死亡事件威脅的人,會因害怕聽見死亡走近的步伐而迴避談論。
前一篇回答網的文章觸動我提筆寫了本文章,很多遺族在最愛的親屬離別後,打亂了日常生活要辦理相關後事的事,等到有空的時侯,卻不知道要從何處理起?有那些要辦的?以確保自身應有的權益!
首先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年09 月26 日修正) 第 29 條規定,在領退休俸(一般所謂月退俸)或贍養金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是要準備『死亡證明書』、『俸金支領憑證』,向原本您的『後備軍人管理機關』(現在都稱:後備指揮部,以前叫團管區,每個縣市都會有一個)來申請。
另外一特別要注意的是退休俸停發的問題,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第36條第一項之規定,是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但是會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
一次撫慰金標準共有三項:
一年內: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1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一至未滿三年: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1-3年),發給其退伍金餘額。
三年以上: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6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這就是外界所稱領月退先生若過世,老婆可以領半俸的法源依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