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08年9月20日 星期六

投保保險商品,消費者自己要注意什麼??

退伍後當保險業務員這段時間,感受最深的是發現有人非常非常喜歡保險,但是也有人一和他提到『保險』二個字,馬上變臉不說,原本和言悅色,立刻轉成惡言相向,比我在部隊帶新兵時經常發生的--翻臉比翻書快...
我通常都會仔細聽聽他們為什麼會恨之入骨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大概都投保前,都不知道自己要買什麼商品,要做什麼樣的規劃,等到出險要申請理賠的時侯,怎麼和自己的期待不樣..
因為,所有的保險權益,在您決定投保時,簽完要保書,拿到保單契約時,就已決定了,差別在於業務員有否爭取到契約條款中最大權益。
我把它歸納一句話
如果規劃得宜,人生的財務才是『好險』!
相反地,人生的財務真的『好危險』!
另外的最重要注意的,不見得每個人都知道保戶應該負擔的責任。
雖然很多人有投保經驗事實上,保戶要負擔的責任很多,不論是投保前、投保後,都有應該負的責任。
首先,在填寫要保書時,要盡到「誠實告知」與「親自簽名」兩項責任。
保戶在填寫要保書時,保險公司會詢問很多事項,例如有無高血壓、心臟病、過去幾年的就診紀錄、生活習慣等。
保戶一定要依據自身的情況誠實填寫。
依據主管機關的申訴案件統計,保戶違反誠實告知義務,因而衍生出來的理賠糾紛,占所有理賠爭議案件的12%。也就是說,如果投保時沒有誠實告知,未來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不必理賠。
<<這是保險法第64條明確所規定的>>
很多保戶因為保險公司不願意理賠而產生糾紛,其實是佔很大的原因是没有誠實告知。
如保戶對於要保書詢問事項未據實回答,保險公司可以在二年內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且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可拒絕理賠。
實務上,保戶投保時如果沒有誠實告知,而保險公司能提出保戶投保前就診記錄者,法院通常會以保戶違反告知義務判保險公司勝訴,也就是保險公司不必理賠。
其次最重要的責任是「親自簽名」。說起來保戶填寫要保書親自簽名,但實際上就是有很多保戶沒做到,最主要的是業務員没有堅持自己的專業,貪圖一時便利幫忙簽名。
不過,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第105條,想查閱內容請按我>>,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若不是本人親自簽名,則保單中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無效。
例如先生幫太太購買終身壽險,先生是要保人,太太是被保險人,要保書上不論先生或太太都必須要簽名。如果先生幫太太簽名,這張終身壽險保單就無效。
保險法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避免有為了覬覦保險金而出現謀殺等案件發生。
所以,各位有意買保險要特別注意,千萬不要圖一時的方便,如果業務員向您說没關係,一定要拒絕....
在投保後,保戶還是有應該負擔的責任,例如職業變更、通訊地址變更都應該書面通知保險公司,還有,要按時繳交保費。這些都是為了讓自己的保障不會中斷。
保險商品可以讓人生發生風險的時候,得到經濟上的保障,購買保險商品後如果希望能順利得到保障,別忘了盡到誠實告知、親自簽名、任何變更要通知保險公司、按時繳費等保戶的責任。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