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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1日 星期一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優待對象囉...

97.08.06 總統令:修正「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在第 2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明確規定優待對象: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大家一定會很好奇,原來的條文為何?
還好政府法規網站資料尚未更新,查了一下舊條文如下:
原第 2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規定的優待對象為: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者。
二者有何差異呢?
就我的觀點,以前只要 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者的後備軍人,即可符合優待條例的對象
現在則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重點在於一定要役滿離營。
----------------條文內容-----------------
修正前: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左: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左列後備軍人:

(一) 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者。

(二)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修正後: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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