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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日 星期四

未告知病史 仍可爭取理賠之例外

今天有關保險專欄報載的標題--『未告知病史 仍可爭取理賠』,在看過後發現會讓人誤解成--可以不必告知病史帶病投保,因此我的標題再加--『之例外』提醒大家注意實情。



按保險法第64條明文規定: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保戶如果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作不實說明,以致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即便在危險發生後也是一樣。而且,是原所繳的保費也不退還地….



如果,有保險業務員未詳細詢問過去病史,填入要保書告知的話,在現今健保制度IC卡就診紀錄下,實在很難不被保險公司發現…



而今天所刊登的特例是因投保壽險附加傷害險,在意外受傷後第二次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時,保險公司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



原因是曾因「頭部外傷、肝硬化、食道靜脈出血、十二指腸潰瘍」就診,卻沒有在投保時告知,保險公司後發函解除保險契約,並主張附加在主約上的附約,也應跟著主約「自始無效」..



向保發中心申訴結果是:保發中心建議保險公司仍應理賠醫療保險金。但是主契約部分,因老張未盡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主張解除契約有理;傷害險附約部分,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後,如果認為老張未知告的事項影響傷害險保單危險衡量,可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

-------------------------以下為報載原文-----------

未告知病史 仍可爭取理賠



【經濟日報╱記者 邱金蘭】2008.07.03 02:42 am



老張(化名)91年5月2日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附加傷害險,5月21日右眼被化學物品灼傷,第一次申請住院醫療理賠,保險公司全額給付,第二次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時,保險公司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調閱老張的病歷後發現,老張曾因「頭部外傷、肝硬化、食道靜脈出血、十二指腸潰瘍」就診,卻沒有在投保時告知,因此在91年10月16日發函解除保險契約,並主張附加在主約上的附約,也應跟著主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並因而拒絕給付老張第二次申請的醫療保險金。



但老張認為,他右眼失明確實是因化學物灼傷導致,多家醫院就診病歷都可證明,勞保也已給付職業傷害殘廢保險金,保險公司沒有理由不給付,老張因此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老張在投保前沒有盡告知義務,已影響保險公司對主契約危險的估計,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固然可以解除契約,傷害保險附約部分是否可以解約或拒絕理賠,仍需要獨立判斷。



由於此案老張未據實告知的病史事項,跟這次傷害保險事故的發生,並無因果關係,保發中心建議保險公司仍應理賠醫療保險金。



至於主契約部分,因老張未盡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主張解除契約有理;傷害險附約部分,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後,如果認為老張未知告的事項影響傷害險保單危險衡量,可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



從此個案可提醒保戶注意,保險法第64條規定,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保戶如果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作不實說明,以致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即便在危險發生後也是一樣。但保戶證明危險的發生跟未告知的事實無關時,則不在此限。



有些保險公司在發現保戶未盡告知義務,主張解除契約後,對已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論是否與保戶未告知事項有關,都不理賠。保戶若有類似老張的狀況,可以向保險公司爭取應有權益。



另一個要注意的,是如果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但可以解除契約,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契約,保戶已繳交的保費不能退還,因此保戶投保時,還是應依保險公司書面詢問事項據實告知,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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