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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8日 星期五

運用法律成功協助友人對抗雇主無理索賠--省41,000元

在98.3.11日發表的一篇--協助友人對於雇主無理索賠至法院調解紀實按我進入瞭解,終於在今天(98.5.4日)收到判決書,結果是:原告之訴駁回,也就是成功地用法律保障了我這位朋友的權益,免於無端被前雇主以他工作失職負賠償責任,索款新台幣四萬元整。


讀完法院的判決文後,發現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原告之訴駁回,之下面一行字,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讓我覺得不可思議,後來電話至法院向書記官澄清,應該是由敗訴一方之原告負擔,法院確定是錯誤並答應要更正。


由於這個案件由我擔任訴訟代理人,讓我可以在4月13日辯論庭充分協助朋友來陳述權益,綜整會勝訴的原因如下:


一、按機械停車設備會發生車輛造成滑墜落之原因,大致可歸於下述主要原因:1.機械停車設備故障,例如支架斷裂…等。2.車輛本身煞車系統故障。3.負責停車人員未停妥。4.其他環境等因素。


二、依一般常理判斷,若未確實停妥車輛,應會在機械停車設備上昇移動車輛時,車輛即會滑動,而系爭事故,是在被告在車輛停妥30分鐘後發生,是故應其他原因所造成,原告在聲請狀並未舉證被告何種行為違反雙方約定,卻逕以認定:未拉手煞車且後輪未碰及「橫桿」(況且原告所提出操作程序為「輪檔桿」)造成滑墜落主因。


三、在事故發生後,該公司主管階層並未依法報案會勘、丈量、製作事故調查及申請專業單位鑑定釐清肇責,無法證明系爭事故是由被告所造成。


四、最重要的是,向法官強調依法舉證責任應在原告,利用對方公司對於事發後,事隔時日且處理過程草率未保留任何證據,是致勝最主要的原因。<<法界一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2009年4月11日 星期六

協助友人對於雇主無理索賠至法院調解紀實

住在厝邊的一個朋友,在一月份突然收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非常惶恐找到具備有協助調解特異功能的我,看能否協助替他解決難題。


 



大部份的人接到這個通知都會驚慌不知所措,覺得法律這種東西高深莫測,非得花大錢要找律師不可。不過,只要把這份支付命令看完,就如同政府機關的公文般,有關如何主張法律該有的權益,裡面其實已經說的很明白了。


主張權益的重點是:如果您認為對方的支付命令的聲請,所主張您要給債款是有問題的,只要在接到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在異議的範圍內失效,法院就會通知雙方去調解。




以下為支付命令的附件





這個朋友之所以會收到這個支付命令,其起因是在去年任職某公司的保全員,去年在嘉義遠東百貨代客停車後,過了30分鐘後車了掉下來,所任職的公司賠了遠百4萬元,回過頭來要向他追償這筆費用,而這個朋友認為根本責任不在他,為什麼要賠這筆錢??


但是如何把這個無理的「支付命令」讓它失效呢?該如何提筆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或許大家會認為撰寫這樣的異議書會很複雜、困難.....



------------以下是本次的參考民事異議狀--------------------


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


案號:


案由: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元


 


聲  請  人 王○○ 男 ○○年○○月○○日生 


身分證字號:A○○○○○○○○○


住址:○○縣○○市○○○○○


電話:(049)○○○○○○○ 


相  對  人 孫○○ 男 ○○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


                    住址:○○縣○○市○○○○○


                    電話:(049)○○○○○○○


 


為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事實及理由


異議人於○○年○○月○○日接奉 鈞院○○年度促字第○○號支付命令,命異議人於二十日內清償債款,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之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此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  (蓋章)


撰狀人   ○○○  (蓋章)


--------------------然後法院就會通知您去調解-------------


 做聲明異議的重點的,要爭取雙方面在法院的調解庭上對自己有利的部份,提出答辯機會議法官來裁決。


<<有關本案後續下回待續>>

2008年5月31日 星期六

近二年前罰款未繳,被吊扣(銷)駕(行)照,已修法可申請補發囉!

大前日(97.05.28)總統令: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令修正公布第 65 條條文,對於因很多因素(如地址變更未接獲通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繳罰款,而被主管機關將行(駕)照逕行註銷或吊扣的案件,已經修法可以補救囉,對於遭遇類似案件的網友們,可要注意下面所為大家整理的重點:

一、修正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條文。

二、申請核發條件:必須在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受罰未繳罰款遭吊扣(銷)駕(行)照的案件。

三、申請核發期限:必須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以下為修正前的原文-----------------------

第 65 條(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以下為修正後的原文<紅字為修正後之不樣的地方>----------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619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2008年5月17日 星期六

智取『官僚』--『監站大人,哩嗎卡好心ㄟ,這款A罰單就撤了』

曾在2008-04-24 13:23發表一篇『警察大人,哩嗎卡專業ㄟ,這款A罰單就不要寄了!!烏龍罰單抗罰實戰』,本來以為監理站會很順利撤銷罰單,不過卻回了一封很氣人的函文。.

後來打電話與承辦人協調,在協調過程中聽到很刺耳…「500元的罰單,繳了就算了!」意思是不要花那麼多的時間了,反正是繳定了..,於是收到下面的公文..



而我卻嚥不下這一口氣,與這些『官僚』在協調的目旳,就是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看能不能讓『官僚』們直接便民一下--撤了罰單,結果讓他們誤認我們這些『草民』們,應該不會打官司,直接把錢繳了算了…. 。為了讓這些『官僚』們知所警惕,於是寄了一封--『聲明異議狀』,內容如下:

---------------------------------------------------------------------------------------

刑事聲明異議狀

訴訟標的及金額:新臺幣500元

聲  明  人  000  女 00歲(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號  

地址:000雲林縣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地址:雲林縣東勢鄉所前街5號

撰  狀  人  000  國民身分證字號:A1213456789號

地址:嘉義市000000000000000000

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民國97年5月6日裁決書(編號:97年5月6日嘉監勢字第XXXXXXXXXX號)裁決罰款新台幣500元,聲明人認裁罰不當,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事:

 

請求之事項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97年5月6日嘉監勢字第097xxxxxxx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應予撤銷。

 

壹、事實緣由:

 

一、聲明人於民國96年7月9日7時,所屬機車借由其弟000(檢附聲明書,如附件一)行經雲林縣台西鄉中山路附近時,遭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台西派出所員警,以照片逕行舉發『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雲警交通第KAE141873號);聲明人於民國97年4月18日收到該罰單(如附件二)。

 

二、該罰單『違規日期』為民國96年7月9日,處罰機關卻延宕於民國97年4月18日讓聲請人收到該罰單,且該張逕行舉發罰單,經『沈枝文』員警修正章明確記載為97年4月15日填單舉發,距舉發違規時間已逾三個月。

 

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本罰單明顯係違法舉發,因此,向主管機關申訴請依法撤銷本罰單。

 

四、本案裁罰申復,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民國97年5月6日裁決書(編號:嘉監勢字第0970101257號函)仍維持裁決罰款新台幣500元不當,依法聲明異議。

 

貳、聲明人對本案不服之理由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民國97年5月6日函復仍為裁罰理由,係原舉發單位查告『應到案日期』誤植『填單日期』。唯依舉發單位回復理由:填單日期-96.7.9.,原應將應到案日期更延為-97.4.15.,受處份人實際卻在97.4.17.收到該罰單(受處份人如何收到前到案陳述?),有違罰單處理送達程序之常理、規定、時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規定之時限)。況且影響人民權益公文書之關鍵內容,豈可在依法提出申訴後,另以罰單影本,再塗改修正後,以一句『誤植』同如兒戲回復(如附件三)。

 

二、又本案照片騎乘人明顯非本人所為(照片為顯示為男性,聲請人為女性),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形同再舉發)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因此,本案應歸責處罰機關延宕通知聲請人,就算自其函復『應到案日期』起通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再另行通知舉發期限亦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所規定的期限。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情形,行政處分,無效。綜前所述,處罰機關對本罰單處分行政程序違法事實明確,已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情形。

 

 

聲明人為保權益,謹具狀依法提出聲明異議,請准撤銷不當裁罰之處分,實為感德。

 

證據:

 

一、000聲明書。

 

二、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雲警交通第KAE141873號)

 

三、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函復文。

 

 

    此    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轉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5   月    11    日

                           具狀人:000      (蓋章)

撰狀人:XXX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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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4日 星期四

警察大人,哩嗎卡專業ㄟ,這種罰單就不要寄了!!烏龍罰單抗罰實戰



這張罰單是我保戶向我請求協助的烏龍單,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一、違規時間:96年7月9日。

二、填單日期:原為96年7月9日填單,後改為97年4月15日(還蓋員警修正職章。

三、應到案日期:96年8月15日。

四、客戶收到日期:97年4月18日掛號收到。

為什麼可以不罰!請看我幫客戶代為書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的理由:





2008年1月15日 星期二

『機車相撞』交通事故調解成功案件實務分享




『機車相撞』交通事故調解成功案件實務
今天早上與以前帶過的弟兄俊仔,約好至『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嘉義市西區錦州二街28號3樓),協助他在96年12月9日在高鐵大道路口,所發生的機車相撞後續民事調解事宜。
我們這位弟兄之所以會找我,除了以往在擔任分隊長時,經常分享對於交通事件處理心得外(曾經為一張不合理的超速罰單告至地方法院成功撤銷),以及在凡事必須要找到法源依據的堅持,才能在任何權益爭取上能立於不敗之地的結果。因此,當他在發生事故後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對方除了不但無賠償的意思外,甚至找憲兵告狀還對他惡言相向,希望能在我這邊尋求必要的協助。
我先問他是否有報案,並要有『嘉義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並且在事故7日後去交通隊申請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還好,這些他都有做,並且在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後email給我,我在看後告訴他可以放心,後續等他傷勢確定後,再依法律的程序來爭取應有的權益。
在確定傷勢無後顧問題後,建議他可以先申請調解,於1/2日陪同至『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申請,申請時需要『身份證』及『嘉義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填寫申請理由後,就等到今天到該會來進行調解。
在去調調之前的時間,與我們這位當事人討論調解策略:
一、 準備好修車單據、就醫紀錄,並製作請求費用清單,詳列項目、金額。
二、 將現場事故圖、照片等資料彙整好。
三、 所有資料備妥三份,一份給調解委員、一份給對方、一份自己用,目的在於一開始展現出我們是有備而來,及對交通事故的專業,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以減少調解避免走上民事訴訟的目的。
這位弟兄配合做好我交代的功課,確實在今天的調解過程發揮功效,調解委員能很清楚瞭解我們的訴求,並且一再告訴對方,我們的訴求有憑有理有據,而非無理取鬧漫天喊價;而對方原本訴求車禍責任應依過失責任比例共同分擔,在我提出主張說明目前法律已不同以往,以『路權優先』來確定車禍賠償後,讓對方瞭解若無法達成和解,後續訴諸法院時僅會造成自己更多的損失而己。
最後,終於能在雙方都同意的賠償的金額下,以不到三十分鐘的調解時間,爭取到自己應有的權益了!!


2007年10月2日 星期二

遇到測速器秀逗鳥龍罰單,除了生悶氣外,有什麼方法可以出口氣!

一、接獲罰單,認為不平且明顯不合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第 9 條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因此,記得要在十五日以內至戶籍地監理所或裁決所去填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提出申訴。
二、監理所主管機關在接獲申訴後通常會函請原開罰單之單位,就所提申訴理由提出意見,告訴各位九成以上會駁回,函覆告訴您是維持原案,您還是要罰。
三、遇到這樣千萬別灰心,可再依據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異議表示方法並無規定的格書,只要第一行出現『異議書』,後續載明分『主旨』、『說明』、『所附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等資料,直接交給或寄給監理所就可以了。
四、附上之前與官鬥成功的異議書檔案供大家下載參考。http://cpband.googlegroups.com/web/%E4%B8%8D%E6%9C%8D%E8%A3%81%E6%B1%BA%E7%95%B0%20%E8%AD%B0%E6%9B%B8%28%E7%AF%84%E4%BE%8B%E7%89%88%29.doc?gda=Azx0FZYAAAC46m5mfO8PaNbDGZSSZ6Qr-Kv0uXWfULLtart-IbYcHGG1qiJ7UbTIup-M2XPURDStkB_0r3ivt24W71neZaoVMppDjY426scLzAAOATCu3MjeC9c_9_krNWde4ovr-1UUNk8xN-L0Tz4I8Ctw2_wiRCey6-oFJ5APMnX2FPNbhHXW-xXbA9JwF8rUTHq5iTOqco2ePoa8M7vs5Wd_gAuF
--------------------------------新聞內容----------------------------

新竹縣政府去年在台三線關西鎮牛欄河段設置「動態數位式監視系統測速照相」(簡稱全都錄),一年多來,沿線住戶幾乎都收到一大疊罰單;警方昨天和民代、業者吉陞科技公司會勘,發現龜速的大型車竟測出一百一十七公里的時速,警方當場宣布暫時關閉測速器,罰款也可緩繳。
警政署交通組向新竹縣警局了解後,發現確有爭議,同意暫時凍結罰單。

根據警方資料,設在台三線五十七點五公里處的測速器是去年四月中設置,每月取締六百多件超速,是新竹縣「最會賺錢」的測速器;一年多來,至少取締一萬件,罰鍰逾一千七百萬元。

關西鎮民昨天掛出布條抗議,仁安里長陳光逢說,一年多來,沿線住戶都被罰得怒火中燒,少則三張、多則十餘張,「現在已經不敢開車出門了」。




住在測速器旁的多位住戶說,明明在家門前,卻被拍到時速高達一百一十、甚至一百一十七公里,「唯一的可能,就是我們開車撞自己家門或自殺!」
民眾日前質疑這套測速器被動過手腳,警方上周以警車測試,並以雷射槍同時測速,再比對這套系統的測速結果,兩者數字出入不大。但住戶仍然存疑,昨天公推縣議員劉文禎駕車測試,數字也無異常。
劉文禎測試後,有住戶提議檢視劉文禎測試前,有一輛龜速駛過的水泥預拌車紀錄,結果測速器螢幕竟顯示一百一十七公里,民眾一片譁然,「這麼重的車,可能飆出這種時速嗎?更何況路邊有這麼多警察,前面又有紅燈。」
在居民抗議下,警方宣布暫時關閉停用固定架測速器,罰單可暫緩繳納,不必擔心逾期;已繳者可向新埔分局申訴,一切待標準局、商檢局檢測後再說,現場民眾才歡呼鼓掌、卸下白布條。
吉陞科技公司總經理葉蔭民解釋,固定架上的動態測速器與傳統測速器不同,是拍車頭,不是拍車尾,也就是在ㄇ型桿前約四十五公尺處攝取影像,不可能造假。

2007年9月4日 星期二

刑事抗告狀[有關不服一次裁罰的交通罰單抗告]--範例

刑事抗告理由狀

為補敘抗告理由事:

壹、抗告人因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號交通事件裁定,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抗告在案,謹補敘抗告理由如左:

一、 原審裁定認92年3月17日中監字第裁60-GC0078053號處分雖屬一次裁罰,然因該處分已具形式存續力,故法院於審查95年1月13日中監違字第裁60-GC0748655-1號處分時,已無就該一次裁罰處分再審酌其合法性之權限,然查:

(一)92年3月17日之裁決書,若受處分人不服處罰者,需於接到裁決書翌日起二十日內聲明異議,否則即喪失所有救濟管道。然若一次裁決之行政處分有效,則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於92年5月1日方屆期、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照之行政處分,於92年5月2日方執行,試問受處分人於92年4月7日前之異議期間內,如何能對未來不確定是否會發生的行政處分提起異議?若法院認可一次裁罰之形式存續力,無異於完全剝奪人民於受易處吊扣、易處吊銷及逕行註銷等三項行政處分時的救濟管道。原審未就此予以審酌,且完全無視其他地院及高等法院對類似案件的處理,逕以異議逾期駁之,實難令人心服。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監理單位自發出舉發通知單始,應有逕行裁決、易處吊扣、易處吊銷及逕行註銷等四個行政處分,此四個行政行為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分屬不同法條,依法四個行政處分均應分別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然行政院交通部與內政部所會銜公布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卻構築成侵害人民陳述機會的行政罰責,將受處分人對四個行政處分所應享有的四次陳述機會限縮為僅有一次陳述之機會,不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一十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五條但書之規定,而且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亦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六九七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九十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四年度交抗字第一一六號等案例可資參照。

(三)一次裁罰違背母法且違憲,本案應認監理單位尚未為合法之吊扣駕照、吊銷駕照及註銷駕照通知,95年1月13日中監違字第裁60-GC0748655-1號處分失其依據,應一併撤銷。

二、 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

2007年8月20日 星期一

百姓花10萬告官國賠7.6萬,為了什麼?爭一口氣!

中國時報 2007.08.20  排水溝設計錯誤 民告官勝訴黃文博/台南報導
嘉義縣防汛排水溝設計錯誤,導致洪水沖走農民簡明隊20株釋迦果樹,簡某為爭一口氣,1、2審共花10萬聘律師,請求依國家賠償7萬6千多元,相對地,政府也要花10萬元聘律師,法官請中興大學鑑定後,2審判決農民勝訴定讞,政府應依法賠償。
住在嘉義市的農民簡明隊說,嘉義縣政府在八十八年八月間,辦理大林鎮中林橋下游整治工程,在新興段之交接處興築疏濬防汛排水溝渠,但這項工程,卻採取彎度設計施工,而且渠道的寬度,竟由直線的8公尺寬,經1百度轉彎後,緊縮為5公尺寬。
花10萬聘律師 國賠7萬6
簡明隊認為,由於防汛工程設計錯誤,導致遇大雨時,洪水即直沖他的新興段852地號農田,總計從九十一年八月至九十三年七月間,他的農地因洪水及颱風來襲,因水量無法宣洩,洪水滿溢後,即淹沒他的土地,不但造成土地流失,而且所種植的20株美國種釋迦果樹,也遭沖失。
簡明隊主張,政府施政錯誤,導致農民受到損失,爭一口氣,1、2審共花10萬元,聘請律師,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政府賠償釋迦果樹的損失4千4百元和流失土地回填廢土費7萬2千5百50元,合計7萬6千8百50元。
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調查時,嘉義縣政府說明時強調,簡明隊的損害,與嘉義縣政府管理的渠道,並無因果關係,而且也超過兩年的請求時效。
但法官請中興大學鑑定結果,教授認為,簡明隊農田淹沒的主要原因,確定是因排水渠道由直線8公尺寬,經1百度轉彎後,緊縮為5公尺寬,導致水量暴增,水量無法宣洩,才滿溢淹沒農田,並造成土方流失,而且渠道也未妥善管理與清除,導致土石掉落,雜草叢生。
為了小錢 政府錯誤示範
1審法官採信教授的專業判斷,判決嘉義縣政府,應依農民索求,依法賠償損失7萬6千多元,嘉義縣政府不服,向台南高分院上訴,審判長陳光秀、法官曾平杉、李文賢也判決嘉義縣政府敗訴,將上訴案駁回,且應賠償農民的損失,且不得再上訴。
為了這筆小錢,官民之爭,總共花20萬元的律師費,法界人士認為實在不值得,紛紛質疑,為何糾紛發生時,政府沒有找農民好好的談判,徒加浪費司法資源和人民的血汗錢。

2007年7月30日 星期一

目測執法誤判機率高﹐因此撤銷「闖紅燈」罰單處分諭知不罰

今晚在用完晚餐後,聽到新聞播報一則警察在交通執法過程中,開了一張闖紅燈的罰單給花蓮一名張姓男子。老芋一向對於交通違規事件申訴成功,尤其是單槍匹馬未請律師而平反的例子很有興趣(自己亦曾上訴到地方法院讓罰單撤回的實戰經驗,以後會找機會發表),因此廣蒐集相關案例,讓一般老百姓能夠有所幫助。本則的起因為日前駕車經過吉安鄉中央路和北安路口時﹐遭一名距離一百多公尺遠的員警目測到闖紅燈而被開罰單﹐張姓男子不服﹐向花蓮地方法院提出異議﹐指出員警認錯車開錯單﹐地院在審理後認為﹐員警在遠距離以肉眼目測執法誤判機率高﹐因此撤銷處分諭知不罰。
張姓男子于四月間駕車經過吉安鄉中央路和北安路口時﹐被騎機車巡邏的員警目測到闖紅燈﹐當場收到一張兩千七百元的罰單﹐引發爭執。張姓男子自認並未闖紅燈﹐並質疑員警在一﹑二百多公尺外目測發生錯誤而認錯車﹐但警方調查後堅持原處分。
張姓男子不服警方的處分﹐向花蓮地院提出異議﹐地院調查審理後指出﹐警用機車時速約十至二十公裡﹐張姓男子的車速約五十至六十公裡﹐依常情計算﹐員警從巷道轉至中央路口約需三十多秒﹐這時張姓男子的車輛已沿中央路往南行駛約五百公尺。
花蓮地院指出﹐員警能否僅憑肉眼就能清楚辨識一百至二百公尺外﹐一閃而過的橫向違規自小客車牌和車輛特徵﹐令人質疑﹐在這種距離以肉眼目測發生誤判的機率相當高﹐因此撤銷原處分﹐諭知不罰。
花蓮地院並指出﹐警方執行勤務時﹐隨車應攜帶錄影器材﹐因為執勤發生爭議是可以預見的結果﹐警方應使用錄影器材存證﹐法官不會僅憑單方面說詞就認定民眾違規﹐警方應提出具體的積極證據。

2007年7月28日 星期六

抗告違規成功-- 高院裁定開交通罰單須舉證

這篇是中國時報 2007.05.20  抗告違規 高院裁定 開交通罰單須舉證成功的新聞
有駕照的陳姓女騎士,被警察以闖紅燈為由開出罰單,因她力爭,竟又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女聲明異議抗告案後,發現取締警員,是在事後逕行舉發無照駕駛,更離譜的是,把陳女性別誤記為男性,又擅自註記拒簽罰單。
執勤警員 涉及偽文偽證
合議庭以國道襲警奪槍殺人案,爆發警察誤認致捉錯人為例,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假話、作偽證,已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因此撤銷一審駁回陳女闖紅燈異議案,發回重新調查,並要求連帶調查開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文、偽證兩項罪嫌。
陳姓女子,是在去年七月十七日清晨五時四分許,騎車行經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九十八巷口時,當時交通號誌正好綠燈變黃燈,這時正在對向台大校門口的台北市警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警員林欣恆等人,認為陳女闖紅燈,馬上掉頭迴轉。
女子不服 再罰無照駕駛
由於該處巷口,往前不到五十公尺左轉,就是羅斯福路四段,林員等人追到羅斯福路四段五十二巷時,才把陳女攔下。儘管陳女說她未闖紅燈,並要求到警察局說明,但現場警察卻說再狡辯就是妨害公務,還說要多開幾張罰單。陳女力爭無效,就未在罰單上簽名。沒想到,明明有駕照的陳女,後來竟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
陳女不服,就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一審台北地院撤銷無照駕駛罰單,維持闖紅燈罰單裁罰,陳女再向高院提出抗告。高院交通法庭審理後,合議庭發現,目前已調往台中市警局服務的開單警察林欣恆,曾在一審時出庭作證說,他是發現陳女闖紅燈後,才尾隨追攔陳女機車,並以電腦查詢,才另開罰無照駕駛。
但高院查出,林員是在回到派出所後,才開單逕行舉發陳女無照駕駛,且在罰單左上角虛偽記載:「當事人表示無違規拒簽收,已告知相關權利事項。」合議庭認為,林員顯然在一審時作偽證,並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之嫌,且還將陳女性別錯誤記載為「男」。
證據不足 駁回一審裁定
合議庭認為,林員舉發陳女無照駕駛,無明確違法證據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能證明他的舉發和作證陳述,具備正確性和公信力?有關闖紅燈部分,除警察的說法,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最近發生的國道襲警奪槍誤認嫌犯案,就是光憑警察的證詞才發生。
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異議的裁定,發回重裁。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