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2008-04-24 13:23發表一篇『警察大人,哩嗎卡專業ㄟ,這款A罰單就不要寄了!!烏龍罰單抗罰實戰』,本來以為監理站會很順利撤銷罰單,不過卻回了一封很氣人的函文。.
後來打電話與承辦人協調,在協調過程中聽到很刺耳…「500元的罰單,繳了就算了!」意思是不要花那麼多的時間了,反正是繳定了..,於是收到下面的公文..
而我卻嚥不下這一口氣,與這些『官僚』在協調的目旳,就是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看能不能讓『官僚』們直接便民一下--撤了罰單,結果讓他們誤認我們這些『草民』們,應該不會打官司,直接把錢繳了算了…. 。為了讓這些『官僚』們知所警惕,於是寄了一封--『聲明異議狀』,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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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明異議狀
訴訟標的及金額:新臺幣500元
聲 明 人 000 女 00歲(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號
地址:000雲林縣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地址:雲林縣東勢鄉所前街5號
撰 狀 人 000 國民身分證字號:A1213456789號
地址:嘉義市000000000000000000
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請求之事項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壹、事實緣由:
一、聲明人於
二、該罰單『違規日期』為
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本罰單明顯係違法舉發,因此,向主管機關申訴請依法撤銷本罰單。
四、本案裁罰申復,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貳、聲明人對本案不服之理由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二、又本案照片騎乘人明顯非本人所為(照片為顯示為男性,聲請人為女性),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形同再舉發)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因此,本案應歸責處罰機關延宕通知聲請人,就算自其函復『應到案日期』起通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再另行通知舉發期限亦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所規定的期限。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情形,行政處分,無效。綜前所述,處罰機關對本罰單處分行政程序違法事實明確,已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情形。
聲明人為保權益,謹具狀依法提出聲明異議,請准撤銷不當裁罰之處分,實為感德。
證據:
一、000聲明書。
二、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雲警交通第KAE141873號)
三、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函復文。
此 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轉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5 月 11 日
具狀人:000 (蓋章)
撰狀人:XXX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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