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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1日 星期一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優待對象囉...

97.08.06 總統令:修正「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在第 2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明確規定優待對象: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大家一定會很好奇,原來的條文為何?
還好政府法規網站資料尚未更新,查了一下舊條文如下:
原第 2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規定的優待對象為: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者。
二者有何差異呢?
就我的觀點,以前只要 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者的後備軍人,即可符合優待條例的對象
現在則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重點在於一定要役滿離營。
----------------條文內容-----------------
修正前: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左: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左列後備軍人:

(一) 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者。

(二)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修正後: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2008年2月21日 星期四

榮民就學獎助學金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輔導會輔導榮民就學獎助學金自即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凡於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不含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國外學校需教育部認可)就讀中之榮民,可於註冊入學後,填妥申請表並黏貼繳費收據正本、上學期成績單正本、學生證及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限用郵局或臺灣銀行二家帳號)等資料,以掛號郵寄「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二二二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三處收」,逾時則不予受理,相關申請注意事項暨申請表(共四聯),請至輔導會全球資訊網查詢及下載。輔導會就學獎助網址及查詢路徑:http://www.vac.gov.tw中文→就學服務→就學獎助學金。

輔導會表示,本項就學獎助已納入電子資訊管理,有關獎助學金案收件及辦理情形,各申請人可於申請案掛號投郵一週後,在該會「就學服務」入口網之「郵件掛號函件查詢」中,輸入掛號郵件收據號碼(廿碼)查閱收辦情形;並可依查詢網上指定日期(約投郵後三週後)於「獎助核發進度查詢」中,輸入身分證字號,查閱核辦情形,已核辦者該會將於兩週後撥入申請人之帳號內。

另為加速申請案之處理,申請期間內,除不合發給之案件專函或電話回覆外,餘均請申請人逕自上網了解核辦進度,電話查詢將俟四月十五日後開放

2007年11月3日 星期六

有關月退榮民身故繼承問題[續覆網友"無助"問題--PART2]

無助

大大好:

非常非常感謝您ㄉ解答,讓第一次上法庭ㄉ我們安心不少,目前我們刑事與民事都在訴訟中,等到結果出來,我一定提供給各位大大參考.

1.至於文件部分,都是繼母本人去戶政單位申請印鑑證明,親自簽名蓋章按指模,且親自去法院繳交規費與送件,只是現在她反駁說,文件是她自願簽的,但是沒有看過內容所以不算(但她的公司有法律顧問)

2.目前國防部還是堅持根據眷改條例,不管她有無拋棄,房子還是要給她,等她百年後才給我們,但是目前她名下積欠銀行及地下錢莊大筆金額,

我們很怕房子一到她名下就沒了,真不知該怎麼說,國防部只表示那是我們ㄉ私事,他們不想惹麻煩

3.五指山的問題不知該如何處理,還請大大解惑

麻煩到您 真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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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再所提的問題,依個人所知建議如下:


一、 有關是“您繼母本人去戶政單位申請印鑑證明,親自簽名蓋章按指模,且親自去法院繳交規費與送件,只是現在她反駁說,文件是她自願簽的,但是沒有看過內容所以不算”,這個部份您不用擔心,如果承審的法官會同意:有看過內容,也親自蓋章、按指模,依法定程序走完了可以『不算』的話,那我們在生活的社會秩序不就『天下大亂』了!




二、 國防部堅持根據眷改條例,不管她有無拋棄,房子還是要給她,其法源依據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第 5 條: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這就是您所有謂的『要等她百年後才給我們』的法源】,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據我所知周遭朋友在承購時,應該本身還要出錢,並不是政府『免費』送一棟房子,既然您繼母缺錢,應該是還没有完成『承購』的手續!




有關您提的『五指山公墓』之說,經過我查了以下的法源:1.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2. 軍人公墓管理規則 (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均無可以眷屬同同葬的規定,甚至目前現在情況是『客滿』。您所謂的“把繼母ㄉ名字也寫上”,是寫在那裡或那個單位的申請書?我的看法是,反正如果那天她需要真正的要『進去住』了,總該有人替她『申請入住吧』,到時才會有名字需不需要上『碑』的問題吧!如果有到那天是您們要去『張羅』一切,公墓主管機關應該不會主動通知您『碑』的名字該如何寫吧!

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退伍以後才生小孩,是否有生育補助?[回覆同學的問題]

您的問題要從二方面來談

一、 首先談有關我榮民服務項目,您所提退伍後才生小孩的權益,在榮民服務的部份,依照退輔會官方網站所公佈的主要服務項目共有下列五項:1.就學服務。2.就業服務。3.就醫服務。4.就養服務。5.服務照顧。前述的服務項目內找不到生育補助項目,所以退輔會並無屬於該項權益的補助。

二、 在軍眷方面,依照國防部軍眷服務手冊規定,其服務項目中有一項『軍眷生育補助費』,所謂『軍眷』是指現役軍人官兵的眷屬,在該規定的服務項目,榮民的身份為『支領退休俸人員』或『未支領退休俸人員』,規定中並無相關是項的生育補助費。

三、 另一個要向同學提到的,是榮眷身份具備條件,我在前曾發表回答過網友的問題:榮民如果不幸過世了,家屬權益上的問題要注意?<<配偶可領半俸的法源>>;,要具備眷屬身份一定要在退伍前所結的婚、生的小孩才具備有眷補證申請資格,享受有關眷屬有關權益【如就醫、就學等相關補助,亦前第一項所提的權益】,如果您退前還單身的話,建議您務必要結完婚、生完小孩才退伍。

2007年10月9日 星期二

退伍後還有水電優待嗎?

今天老媽打電話來說:「剛剛電力公司打電話來說,你兒子退伍了,電費優待取消了!」

我心裡想說,電力公司效率也太快及太現實了,這麼快就知道來取消一點點的褔利。

不過,在退伍前曾經聽學長們提到,領月退的榮民仍然享有同樣的褔利;但是,聽歸聽,講歸講,没有法源做靠山,誰會理你!

於是,上後備司令部的網站,去找到了權益的依據:

一、 用電優待:仍然享有權益,但是不同於現役時:若其配偶與父母分住兩處,始得分別申請優待(兩戶為限);而領月退俸只限優待一戶,每月用電300度以內半價,超出部份不予優待。

二、 用水優待:每月30度以內半價,超出部份不予優待。

申請時應檢附的文件:

  1. 軍眷身分證及支領憑證。

  2. 戶口名簿。

  3. 上月繳費收據。

  4. 私章。




2007年10月1日 星期一

榮民如果不幸過世了,家屬權益上的問題要注意?<<配偶可領半俸的法源>>

死是一個非常不容易跟周遭人談論的題目,没有一個人會喜歡它的到來,卻又不得不面臨它的造訪。從未被死亡威脅過的人,會因死亡過於遙遠過於陌生不知如何談論;經常被周遭突然出現的死亡事件威脅的人,會因害怕聽見死亡走近的步伐而迴避談論。

前一篇回答網的文章觸動我提筆寫了本文章,很多遺族在最愛的親屬離別後,打亂了日常生活要辦理相關後事的事,等到有空的時侯,卻不知道要從何處理起?有那些要辦的?以確保自身應有的權益!

首先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年09 月26 日修正) 第 29 條規定,在領退休俸(一般所謂月退俸)或贍養金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是要準備『死亡證明書』、『俸金支領憑證』,向原本您的『後備軍人管理機關』(現在都稱:後備指揮部,以前叫團管區,每個縣市都會有一個)來申請。

另外一特別要注意的是退休俸停發的問題,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第36條第一項之規定,是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但是會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

一次撫慰金標準共有三項:

一年內: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1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一至未滿三年: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1-3年),發給其退伍金餘額。

三年以上: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6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這就是外界所稱領月退先生若過世,老婆可以領半俸的法源依據了。

2007年9月27日 星期四

北市從寬認定 罰單申訴有理就免繳

讀報重點:
一、市長郝龍斌指示對有爭議的罰單從寬認定,以減少民怨,因而只要有證據、有道理,交通事件裁決所都會從寬認定,特別是第一次申訴。
二、「絕對沒有銷單這回事!」裁決所所長王聲威說:「申訴管道很方便,除了書面陳述事實,最好附帶照片等資料,或者直接透過網站申訴。」
三、申訴若不成功,還可以向法院聲請異議,約有兩成的案例都獲改裁或撤銷。
四、較特殊的申訴成功案例是因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法外不外乎人情,只要提出證明,都會撤銷罰單。
------------------------------ 內容 1 ---------------------------------------
【聯合報╱記者陳志豪/台北報導】
2007.09.27 03:21
台北市每年約有十二萬件罰單提出申訴,今年一到八月已一萬七千多件過關;由於市長郝龍斌指示對有爭議的罰單從寬認定,以減少民怨,因而只要有證據、有道理,交通事件裁決所都會從寬認定,特別是第一次申訴。
據了解,議員選民服務項目之一就是銷單,在前副市長金溥聰揚言公開議員關說名單後,府會關係決裂,銷單成絕響,取而代之的是專案申訴。只要在申訴委託書上蓋有某議員幾個大字,對處於模糊地帶的違規事實,一律從寬認定,但也有議員礙於面子自掏腰包。
「絕對沒有銷單這回事!」裁決所所長王聲威說:「申訴管道很方便,除了書面陳述事實,最好附帶照片等資料,或者直接透過網站申訴。」
王聲威說,一般來說不是酒駕、闖紅燈、超速等重大違規,第一次申訴幾乎都能成功。但對習慣性的申訴人,則必須斟酌實際情形。他說,透過網路申訴每個月都超過兩百件,申訴若不成功,還可以向法院聲請異議,約有兩成的案例都獲改裁或撤銷。
申訴成功最多案例包括:機車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現場卻未見相關標誌;在私有地上被開違規停車罰單、員警筆誤或照片牌照與罰單不符等。
另外,機車未停放在格線內的違規停車,以「機車遭人隨意挪移」來申訴成功率也很高,但通常以申訴一次為限,否則就要有照片為證。執法單位為免爭議,停車格線外的第一輛機車,原則上不開單處分。
較特殊的申訴成功案例是因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裁決所曾經受理一個案子,車主收到未繫安全帶的罰單,申訴理由是胸腔開刀不適,事後檢具醫師證明,結果免罰。另一名車主被開超速照相罰單,申訴理由是因為趕著見病危親人,且檢附訃聞,裁決所考量人情,比對時間後,決定免罰。
-----------------------台北市十大申訴成功免罰案件-----------------

2007年9月20日 星期四

健保八月調升,無職業榮民健保補助未改變

健保局自八月一日起調整健保平均保險費,無職榮民全額補助並未改變,無職榮民之無職業眷屬每人酌增28元,每月自付330元。


健保局公告自八月一日起配合基本工資調升(由最低基本工資一五、八四○元調高至一七、二八○元,調增九.五%),調整健保投保金額,其中無職業榮民所屬之第六類地區人口之保費由現行每人每月1,007元調增至1,099元,漲幅9.14%,健保保費雖調漲,輔導會對於無職業榮民仍維持全額補助,榮民就醫補助權益並無影響。無職業眷屬之健保費由原705元,調整為769元,仍由輔導會補助70%之比例,並未改變,惟自繳30%,由原302元,每人每月需增加28元,調整為330元。



近日榮民袍澤將收到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函請轉帳代繳保險費者(無職業榮民)於指定帳戶備足金額,係指無職業榮民之無職業眷屬,每人每月應自付保險費330元之金額,以利扣款作業事宜,輔導會提醒各位榮民袍澤配合辦理。

2007年9月9日 星期日

桃園縣、台中縣榮服處分別開辦職訓班

◎桃園縣榮服處辦理九十六年度榮民(眷)進修訓練,於十月十六日至十八日增開「家事管理班」,名額三十名,即日起至十月十二日額滿截止報名。



招生對象:外籍及大陸配偶;課程內容:家事服務理念、清潔工作流程與實務操作、清潔服務工作要領與技巧、清潔劑原理說明與實際操作、服務態度與應對、觀摩學習與實作等,施訓時間二天半(提供午餐便當),結訓成績及格發給結業證書並保證就業。



報名及施訓地點:桃園縣榮服處,詳細簡章可至http://10.69.190.67/EISHo網站查詢或親至該處就業服務站洽詢(中壢市中山東路二段三七五號),電話○三-四三七九三九二。



◎台中縣榮服處開設「門市服務員丙級考照班」、「台語會話班」、「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班」,凡新退青壯無職或在職榮民(眷)及外籍配偶,均可參加,即日起至九月三十日額滿截止,報名網址:http://210.69.190.67/EISHome.asp。洽詢電話○四-二五二七一二八八轉二三一賀先生。

2007年9月8日 星期六

榮民權益報報--就學補助及子女補助費開始申請了

輔導會對退除役官兵就學進修獎補助項目

輔導會為使有志向學退除役官兵,能順利完成學業,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各項獎補助金額如下: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就學學雜費補助標準為一一、○六○元—三七、五○○元不等。


二、國外就學研究所以上學雜費補助為二○、○○○元。


三、國內校院研究所論文補助碩士為二○、○○○元,博士為八、○○○元。


四、國內就學成績優異獎勵為四、○○○元—五、○○○元不等。


詳情請參閱網路(網址:http//www.vac.gov.tw)點選就學服務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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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四日起受理子女教補費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金人員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與財務單位自九月四日起接受申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含)以後生效退伍支領退休俸金人員,請向原單位申請。


教補費申辦方式:

一、本人親辦:填寫教補費申請表及檢附『俸金支領憑證』、『戶口名簿』、『學生證』(國中、小學免附)、學校繳費收據正本及影本(國中、小學免附)。

二、郵寄申請:填具教補費申請表及俸金支領憑證、戶口名簿、學生證之正反面影本(國中、小學免附)、學校繳費收據影本(國中、小學免附),掛號郵寄縣、市後備指揮部。

2007年9月7日 星期五

傳聞中的軍人月退俸改制

當軍人一輩子勤勤懇懇,服務奉獻青春歲月給社會、國家。然後,隨著年華老去而離開服務數十年的工作崗位,缷下戎裝退隱還家,最期盼的也就是有基本生活的『月退俸』能夠安享餘年,而現今政府財政吃緊,已逐次檢討「公」、『教』可以領取退休月退俸人資格改為85制(以往是75制),所謂85制,就是年齡+年資要等於85 如此算一算 至少要做滿30年才能領月退俸!!

此消息經媒體報導一出現,因為與國軍現行服役滿20年可以領月退俸的制度差異甚鉅,在部隊服役的軍士官每個人無不如驚弓之鳥,深怕影響自己未來生涯規劃而惶惶不可終日!甚至就開始有國防部預計什麼時候開始實行,或者是XX年班以後改為25年可以領月退俸;或者立法院已經初審通過,即將在幾年後……等耳語傳播,對目前在基層服役的官兵影響實在不小!!

針對在退伍前所聽到種種傳言,今天特別依序運用網路各種管道求證,提供我的現在服役的好弟兄們參考,讓他們可以安心繼服役達到目的,心中而不要隨著傳言起舞,並且會持續關心這個議題在本部落發表!!

講權益!最重要的是法源依據,如果没有法律做後盾,以現在台灣政治情況,很容易受到那些没有良心政客操弄。國軍月退俸制度法源依據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91年06 月05日 修正) 第 23條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如左:一 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二 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三 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整理了符合領取月退俸資格的重點如下:1.基本上要服役滿20年。2.服役15年以上未滿20年,但是滿60歲的還是可以。3.因作戰或公受傷殘檢定無法服役者,不論多少年的年資都可以。

所以,針對立法院已通過這個傳言,上了立法院官方網站:http://glin.ly.gov.tw/web/query.do?isChinese=true&method=advQuery選擇檢索範圍為『法律主題』、『國內法律』,,在『請輸入查詢條件:』輸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後按檢索,可以確定的是法令尚未修改。

雖然以這樣查詢到法律尚未變更,說實在的還不是很放心,因此,再上『立法院新聞知識管理系統』http://nplnews.ly.gov.tw/index.jsp,點選法案追踪並輸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鍵字,可以確定的是到目前為止,法令仍然尚未進入立法院,更遑論是否已經是二、三讀了。

2007年8月31日 星期五

志願留營入營智測『90分』也可以?

在部隊的時侯,經常看到有些智測没有達到100分的同仁,擔心不知道是否可以辦理留營申請,而惶惶不可終日,深怕因此而丟飯碗,不過還好李部長也達不到,因此在今年國防部已修規定了!

查了一下法典,在96年07月26日 國防部令: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600005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文是這麼說道:

第 2 條 志願留營、入營之甄選對象如下:
一 志願留營:
(一)在營服現役期滿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二)後備役再入營服現役期滿之軍官、士官。
二 志願入營: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及士官。
前項第二款後備役軍官及士官,曾核定志願入營者,不得列為甄選對象。
但所具軍事專長、技術精熟為軍事急需者,得報經國防部核定專案辦理。

第 3 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標準如下:
一 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在 2 以上。
二 考績考核:最近一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
三 學歷:須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標準。
四 智力測驗一百分以上。
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在營軍官、士官之智力測驗達九十分者,不在此限。

大家最關心智測的部份,就在第3條第四款規定在營的軍官、士官之智力測驗,在95年11月13日以前就已達到『90分』者的,還是符合志願留營甄選標準,千萬要注意自己權益別被嚇著了而自己不敢提出申請囉!

2007年8月29日 星期三

無職業榮民健保補助未改變

重點摘要:
一、無職業榮民健保全額補助,換句話說免繳健保費。
二、無職業眷屬之健保費自繳30%,由原三○二元,調整為三三○元,每人每月需增加二十八元。

健保局自八月一日起調整健保平均保險費,無職榮民全額補助並未改變、無職榮民之眷屬每人每月酌增二十八元。

健保局公告自八月一日起配合基本工資調升(由最低基本工資一五、八四○元調高至一七、二八○元,調增9.5%),調整健保投保金額,其中無職業榮民所屬之第六類地區人口之保費由現行每人每月一、○○七元調增至一、○九九元,漲幅9.14%,健保保費雖調漲,輔導會對於無職業榮民仍維持全額補助,榮民就醫補助權益並無影響。無職業眷屬之健保費由原七○五元,調整為七六九元,仍由輔導會補助70%之比例,並未改變,惟自繳30%,由原三○二元,調整為三三○元,每人每月需增加二十八元。

近日榮民袍澤將收到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函請轉帳代繳保險費者(無職業榮民)於指定帳戶備足金額,係指無職業榮民之無職業眷屬,每人每月應自付保險費三三○元之金額,以利扣款作業事宜,輔導會提醒各位榮民袍澤配合辦理。

2007年8月21日 星期二

什麼情況下,没辦法領退伍金、終生俸

在部隊時,經常聽到有些同志在談論說:「您如果被記三大過了,没辦法領退伍金了。」「那個長官看您不順眼,也不必領了。」一些非經證實的各種論點,搞得不知道的更迷糊了;知道的人也不知道從何說起。
國軍退伍金的法源依據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定有明文規定,這是立法院通過的。要改是可以的,但是也是還要立法院來改,不是那個高官隨便說說就可以改的,這是法治國家運作基本常理。
至於無法領到退伍金的規定是在第24條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1. 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2.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3.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不算)者。這三大類人員是無法領到退除給與。有關撤職處分在陸海空軍懲罰法是這麼定的:第 10 條撤職:凡過犯情節重大者,得予以撤職。另在其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11 條對軍官之撤職及士官、士兵管訓之懲罰,得組成評審會評議,但評審會之決議,主官有交付複議及最後裁定之權。經過很多道關卡的長官,以現在大家法治觀念有相當普遍情況下,實在很難有個人非犯十惡不赦(如犯殺人、重大軍紀事件等天條案案),隨便就撤職。

2007年8月13日 星期一

為什麼軍人服役滿20年就可領終身俸?

不管是公務員或者是老師等退休的福利,以現在規定要拿到所謂的終生俸,至少都要25年以上。由於政府的財政日益惡化,前一段時間還要檢討將制度改為85制,也就是服務年資加上年齡需要85以上才符合資格。此消息一出,部隊裡的同僚個個議論紛紛,深怕自己也會影響到,甚至有單位較熟練的士官想要早點退伍的念頭,說要趁年輕時趕快出去闖一闖,免得老來與社會脫節而無謀生能力。由於這些士官都是技術主力,若因為受到錯誤的消息全退光了,除了將自己前途誤入險地外,必定會影響部隊任務的運作,因此,不得不將自己當兵以來,對法規鑽研的心得,找他們好好開導。
首先要告訴他們是:我們是法制國家,軍人服役滿20年就可領終身俸,是經過立法院立法通過的,而不是那個人說說算算!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的第 23 條第2款,明定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這個就是法源依據,這個依據與公務員、老師、警察等的法源依據是不同的。要改!當然可以,但是要經行政院將議案提到立法院三讀通過才算數,以立法院目前的生態要通過,不是那麼容易的!

2007年8月1日 星期三

可以請產檢假,有影没?

今天早上上班後到辦公室,依照過去的慣例該是審核我的人上假單的時侯,翻開其中之一假單請假理由是「產檢假」。說實在的,當兵那麼久了,該放什麼假,應該没有人比我還清楚,但是印象中法規裡好像就是没有「產檢假」,雖然請假的是女性士官。因此,打個電話找一下單位裡唯一女性問一問,「報告長官!好像規定有這個假,因為學姊告訴我可以請這個假?」

為了確定一下到底是怎麼回事,上網查一下法規,在「休假規定」没有看到,於是在搜尋列上的關鍵字打上「產檢假」,卻找不到相關法規,於是腦子靈感一轉,換一下關鍵字「懷孕」

結果還不錯,終於找到了法規: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的第8條:女性軍官、士官分娩前,給產前檢查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確定是符合規定,經過此次經驗,又增長了一法規的認識經驗,幸好有去找法規,否則還真的會誤了別人的權益ㄌ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