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0日 星期六
投保保險商品,消費者自己要注意什麼??
我通常都會仔細聽聽他們為什麼會恨之入骨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大概都投保前,都不知道自己要買什麼商品,要做什麼樣的規劃,等到出險要申請理賠的時侯,怎麼和自己的期待不樣..
因為,所有的保險權益,在您決定投保時,簽完要保書,拿到保單契約時,就已決定了,差別在於業務員有否爭取到契約條款中最大權益。
我把它歸納一句話
如果規劃得宜,人生的財務才是『好險』!
相反地,人生的財務真的『好危險』!
另外的最重要注意的,不見得每個人都知道保戶應該負擔的責任。
雖然很多人有投保經驗事實上,保戶要負擔的責任很多,不論是投保前、投保後,都有應該負的責任。
首先,在填寫要保書時,要盡到「誠實告知」與「親自簽名」兩項責任。
保戶在填寫要保書時,保險公司會詢問很多事項,例如有無高血壓、心臟病、過去幾年的就診紀錄、生活習慣等。
保戶一定要依據自身的情況誠實填寫。
依據主管機關的申訴案件統計,保戶違反誠實告知義務,因而衍生出來的理賠糾紛,占所有理賠爭議案件的12%。也就是說,如果投保時沒有誠實告知,未來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不必理賠。
<<這是保險法第64條明確所規定的>>
很多保戶因為保險公司不願意理賠而產生糾紛,其實是佔很大的原因是没有誠實告知。
如保戶對於要保書詢問事項未據實回答,保險公司可以在二年內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且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可拒絕理賠。
實務上,保戶投保時如果沒有誠實告知,而保險公司能提出保戶投保前就診記錄者,法院通常會以保戶違反告知義務判保險公司勝訴,也就是保險公司不必理賠。
其次最重要的責任是「親自簽名」。說起來保戶填寫要保書親自簽名,但實際上就是有很多保戶沒做到,最主要的是業務員没有堅持自己的專業,貪圖一時便利幫忙簽名。
不過,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第105條,想查閱內容請按我>>,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若不是本人親自簽名,則保單中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無效。
例如先生幫太太購買終身壽險,先生是要保人,太太是被保險人,要保書上不論先生或太太都必須要簽名。如果先生幫太太簽名,這張終身壽險保單就無效。
保險法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避免有為了覬覦保險金而出現謀殺等案件發生。
所以,各位有意買保險要特別注意,千萬不要圖一時的方便,如果業務員向您說没關係,一定要拒絕....
在投保後,保戶還是有應該負擔的責任,例如職業變更、通訊地址變更都應該書面通知保險公司,還有,要按時繳交保費。這些都是為了讓自己的保障不會中斷。
保險商品可以讓人生發生風險的時候,得到經濟上的保障,購買保險商品後如果希望能順利得到保障,別忘了盡到誠實告知、親自簽名、任何變更要通知保險公司、按時繳費等保戶的責任。
2008年8月8日 星期五
去年壽險訴訟率 南山最低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買保險最令人氣結的莫過於出現保險理賠爭議。保險理賠爭議的原因錯綜複雜,有時不見得是保險公司理虧,但保險理賠訴訟率高低,仍是一般民眾評價保險公司的重要指標。
根據統計,2007年理賠訴訟率最低前三名的壽險公司為南山、國華和國泰人壽;產險公司最低前三名則為泰安、富邦與明台產險。
根據金管會統計資料,去年2,561件人身保險申訴中,與理賠相關的有861件,其中健康險占比超過半數,達56.1% ;其次為傷害險、占24.6%;團體險排名第三,占10.8%;壽險僅占6.8%。至於爭議的類型,則以「承保範圍」為占兩成最多,排名第二的是「除外責任」的一成四,「事故發生的原因」與「違反告知義務」則各占一成二,並列第三大爭議類型。
根據調查,2007年全體壽險業理賠件數為442萬6,142件,其中理賠訴訟案件占376件,平均理賠訴訟率為萬分之0.85,較2006年下降,但較2005年提高。
在國內現有的30家壽險公司中,除中泰、豐與第一英傑華因成立時間較短,無法與其他同業放在同一基準點比較,2007年理賠訴訟率最低的公司為南山,理賠訴訟率僅萬分之0.38;其次是國華,在28萬5,860件理賠案中,只有15件理賠訴訟件案,比率為萬分之0. 52;第三名為國泰,理賠訴訟率為萬分之0.53。
【2008/08/06 經濟日報】
2008年7月31日 星期四
面對復效後,以未健康告知理賠糾紛之權益分析
案情摘要:
一、 88年12月投保定期壽險,因欠繳保險費導致保單停效,到了90年2月又復效。
二、 91年3月因腦梗塞死亡,距投保期間已超過2年3個月;距復效期間超過1年1個月。
三、 該被保險人從86年5月【距投保定期壽險已逾2年7個月】開始就在醫院因「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就醫,但在投保時跟申請保單復效時,對保險公司健康狀況及保險契約復效申請書等書面詢問,都沒有據實告知。
權益分析:
一、 一般保單條款之第○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章節內容大致如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內容大致與保險法第64條相同>>
★ ★換句話說,如果只論首次簽訂保險契約內容而言,保險公司是没有解約的權利。
二、但是依報導的案情內容,被保險人申請『復效』時,另外有簽訂『特約條款』未依復效時的特約條款據實告知,隱匿病情,保險公司據以提出解約,其法源是:第67條: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第68條: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如果,『特約條款』亦有相同於【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內容,在上法院後要爭取到理賠,勝訴率會降低許多。
●保險經驗教訓:1.投保期間超過二年,若以往有帶病投保未告知,儘量務必要維持保險契約的效力(也就是按期繳費)。2.維持保單效力最低限度: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也就是說從保險公司掛號信送達告知,隔天開始算30天】;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繳費期限,不會寄掛號信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以下為報載原文-------------------------------
投保逾二年 保險公司不能解約
【經濟日報╱記者 邱金蘭】
小林(化名)媽媽在88年12月,跟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定期壽險,小林媽媽一度因欠繳保險費導致保單停效,到了90年2月又復效。
小林媽媽在91年3月因腦梗塞死亡,小林跟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卻以存證信函通知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認為,小林媽媽從86年5月開始就在醫院因「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就醫,但在投保時跟申請保單復效時,對保險公司健康狀況及保險契約復效申請書等書面詢問,都沒有據實告知。
保險公司主張,小林媽媽未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盡告知義務,且未依復效時的特約條款據實告知,隱匿病情,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因此依保險法第68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
小林則認為,保險公司主張不理賠的原因是小林媽媽在投保前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壓。但保險法跟保單條款都明文規定,「契約訂立後經過兩年,就算有可以解除的原因,也不能解除契約」,小林媽媽是在88年12月投保,到91年3月死亡,已超過兩年,保險公司應負理賠責任。
對於保險公司的主張,小林無法接受,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保險公司在契約訂立時,應就整個保險期間所承擔的風險評估,因此小林媽媽申請復效時,就算有不實告知情事,應不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就算透過特約條款方式,要求小林媽媽在申請復效時應據實告知,在法理上恐怕也有疑義,無法依保險法第68條解除契約。
而且,保險法規定契約訂立後經過兩年,就算有可以解除的原因,也不能解除契約。小林媽媽投保的保單,從契約訂立到事故發生已逾二年,因此保險公司縱使主張小林媽媽違背據實說明義務,要行使解約權,依法恐怕也失去依據,因此建議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給小林。
像小林這種情況,可以提醒保戶注意,實際在85年5月間,主管機關曾發函規定,保險法第64條有關告知義務,是指契約訂立時保險公司既然在契約訂立時已作過危險評估,告知義務就不適用於契約成立後的復效。換言之,申請保單復效時,保險公司可以詢問被保險人健康情況,但不能做為解除契約的依據。
【2008/07/31 經濟日報】
2008年7月18日 星期五
抗通膨,如何省保費!
一般人在投保時,可能對投保年齡不是很在意,可是繳的保費卻與年齡有密切關係:
◎年齡的算法,出生後算0歲,但是過六個月後就算一歲囉......
◎省保費要訣,就是要把握在自己生日後六個月時間內加保,可以少算一歲的保險年齡,當然保費就會較省一點。
◎還有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的保費也大不同,以年繳較省....
如果要採半年繳,是年繳保費乘上0.52,相當於是0.52×2=1.04,概算半年繳是不是較年繳約多出4%。
如果要採季繳則是乘以0.262,換算相當於是0.262×4=1.048,概算半年繳是不是較年繳約多出4.8%。
如果要採月繳則是乘以0.088,換算相當於是0.088×12=1.056,概算半年繳是不是較年繳約多出5.6%。
想一想看,目前定存利率是多少呢?
◎另外一種影響保費高低的,就是職業等級的判定了....
主要的險種為『意外險』保費,其高低主要是跟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有關,『職業類別』依其危險程度分為一至六類,類別愈高代表職業風險愈高,相對保費也愈高。
如果轉換工作或工作性質改變後的風險降低,就可請保險業務員來申請契約變更來調整保費。
我常遇見的例如原本是雖是同樣警察的工作,原本是擔任巡邏工作的警察(費率為三級),後調整為行政、內勤的警察工作(可以申請改為一級),只要告訴保險公司職業調整,便可降低『意外險』保費支出。
2008年7月8日 星期二
[原創]看到蘋果這則新聞,除了心酸,還可以做什麼!
上圖是今天蘋果日報的剪報,在它的最醒目標題--『家中支柱車禍癱瘓,家計醫費成愁』,也看到很多善心人士捐錢幫助他們,但是所看到的總額卻是375,789元,高達680筆,這些費用在我看來只是杯水車薪的功效吧!!
如果,當初能有個保險從業人員,能不顧自己的自尊,在持續被拒絕過程仍不斷耐心地告訴他們,平常每天只要存32元(以職業一級費率,少吃一包檳榔、香煙.....),就有100萬讓圖片的家庭暫渡過難關,這種新聞不就會少一點嗎?
很多人會提出疑問-有影嘸?意外險不是要『身故』才可以領嗎?
其實以新聞所提的狀況,『癱瘓』在意外殘廢等級的認定—全殘屬一級,雖然人又還没有走,其理賠金額與身故是相同,所以不必懷疑,是可以領到保額全部……
除此之外,還有以下的保障…..
依殘廢等級1到11級(最輕殘廢等級,例如一個姆指缺失,給付5萬元)給付100萬到5萬。
傷殘補償金:只要遇到一到六級(舉一例:一上肢腕關節缺失)其中一級殘廢情況,每月可領一萬,連續給付100個月。
重大燒燙傷:25萬
搭飛機遇到不幸的話….再另外給付100萬,總共就有200萬…..
在轉業從事保險這個行業過程中,每每看到週遭朋友類似這樣的案例,常常也會想到我可以用什麼方式來渡過難關,不是只有禮貌性的關心而已……
說實在的,在這不景氣的環境中,剛踏入保險業,實在很難做!!更何況,對照以往在幹少校軍官時,從尊嚴萬金要轉換不顧尊嚴,所求為何......?
但是,我只要看到成交一個case,就有我一個親戚、朋友、或即將被我認識的人,不會重覆上面新聞圖片悲劇讓人心酸,以及遇到烏龍罰單、車禍調解、保險有關專業問題,不會不好意思地找到有人替他們解決,再怎麼苦、不好做,撐下去也會很值得、快樂!!
~~親愛的網友們,雖然我們不相識,您也不見得會成為我的保戶,但是我有服務大家的熱忱,歡迎有什麼問題,來函或來電提供意見諮詢,TEL:0935-214-218南山人壽吳先生~~
2007年11月26日 星期一
『保險金』一定免稅?不納入遺產?
今天看到中國時報B2版,有一個專題::『受益人』先死亡保險給付視同遺產,就明確指出保險金不全然是免稅的。
與保險投保的消費者有關的『保單條款』亦由於有指定如同『保險法』第112條之規定,保險理賠就由法定繼承人領取。但是我們保險的主管機關金管會在去年新修訂保單示範條款,卻埋藏陷阱把前述給修掉了,末來如果再出現類似的情況,這部分保險金要併入遺產課稅。
為避免保險金因一時不注意被納入遺產處理,在投保『要保書』受益人的最後一欄,最好依順位填上「法定繼承人」,若沒有指定,保險給付會被視同遺產,害得下一代得白白繳稅。
許多人在買保險時,只會填寫的保險『受益人』對象多是親近的人。但每次車禍意外失事等嚴重意外,都常出現一家同時罹難的新聞。這樣的新聞已經夠令人難過,更令人難過的是,如果受益人沒有指定好,保險給付將被視同『遺產課稅』。
保險金被併入遺產會有什麼影響?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變成遺產,這些錢就必須先用來清償,家屬只能拿到清償後的餘額。如果負債大於資產及理賠金總合,不僅保險金泡湯,留給家屬的將僅剩負債。
另外,對債務大於資產的人來說,保險金是保護未亡人的最後一道防線。由於保險金給付是一種受益權的觀念,就算拋棄繼承,也不會拋棄到保險金。但如果被視同遺產,一拋棄,就會連保險金都拋棄掉。
保險金被視為遺產,還有繳稅的問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保險給付有三千萬免稅額[要保人與受益人是不同人,如果同一人就不在此限],超過才需併如遺產課稅。如果被視為遺產,『遺產稅』免稅額只有七七九萬,差距很大。
<<<填「法定繼承人」保障未亡者 >>
保險受益人指定的不好,對繼承人影響越來越大。由於新示範條款沒有統一寫明,消費者在投保時必須注意,各家保險契約是否有註明這一項。如果沒有,一定要儘量多依順位多指定幾名受益人,在額外欄填上「法定繼承人」。
如此一來,未來如果發生『被保險人』與指定的保單『受益人』皆同時罹難的情況,由於保單受益人還有指名「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即可依照『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規定的繼承順位,直接理賠保險金給被最親近的親屬,而非白白地讓保險金併入遺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