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中國時報B2版,有一個專題::『受益人』先死亡保險給付視同遺產,就明確指出保險金不全然是免稅的。
與保險投保的消費者有關的『保單條款』亦由於有指定如同『保險法』第112條之規定,保險理賠就由法定繼承人領取。但是我們保險的主管機關金管會在去年新修訂保單示範條款,卻埋藏陷阱把前述給修掉了,末來如果再出現類似的情況,這部分保險金要併入遺產課稅。
為避免保險金因一時不注意被納入遺產處理,在投保『要保書』受益人的最後一欄,最好依順位填上「法定繼承人」,若沒有指定,保險給付會被視同遺產,害得下一代得白白繳稅。
許多人在買保險時,只會填寫的保險『受益人』對象多是親近的人。但每次車禍意外失事等嚴重意外,都常出現一家同時罹難的新聞。這樣的新聞已經夠令人難過,更令人難過的是,如果受益人沒有指定好,保險給付將被視同『遺產課稅』。
保險金被併入遺產會有什麼影響?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變成遺產,這些錢就必須先用來清償,家屬只能拿到清償後的餘額。如果負債大於資產及理賠金總合,不僅保險金泡湯,留給家屬的將僅剩負債。
另外,對債務大於資產的人來說,保險金是保護未亡人的最後一道防線。由於保險金給付是一種受益權的觀念,就算拋棄繼承,也不會拋棄到保險金。但如果被視同遺產,一拋棄,就會連保險金都拋棄掉。
保險金被視為遺產,還有繳稅的問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保險給付有三千萬免稅額[要保人與受益人是不同人,如果同一人就不在此限],超過才需併如遺產課稅。如果被視為遺產,『遺產稅』免稅額只有七七九萬,差距很大。
<<<填「法定繼承人」保障未亡者 >>
保險受益人指定的不好,對繼承人影響越來越大。由於新示範條款沒有統一寫明,消費者在投保時必須注意,各家保險契約是否有註明這一項。如果沒有,一定要儘量多依順位多指定幾名受益人,在額外欄填上「法定繼承人」。
如此一來,未來如果發生『被保險人』與指定的保單『受益人』皆同時罹難的情況,由於保單受益人還有指名「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即可依照『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規定的繼承順位,直接理賠保險金給被最親近的親屬,而非白白地讓保險金併入遺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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