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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6日 星期日

當得到『癌症』像感冒一樣『俗常』,在『軍人保險』有什麼權益要注意

當得到『癌症』像感冒一樣『俗常』時,絕對不是一句危言聳聽的話,根據第565期今周刊[2007.10.22~10.28.]P.104所報導,每8分15秒,就有一人得癌症;每14分07秒就有一人因癌症而死亡,軍人當然無法免於這股洪流之外,而軍人如果面臨到這個恐怖的問題時,有那些權益須要特別留意?
記得在2007-09-05 18:58發表的一篇『漫談軍人保險權益-軍人保險與軍人有什麼關係』,有提到『軍人保險』除了退伍後可以領一筆退伍保險金,還有『死亡』、『殘廢』二種給付。
軍人不幸得到癌症時,除了要有長期對抗惡疾的心理準備外,還要注意自己在軍人保險上的應有權益。
癌症在軍人保險上會有什麼權益可言?在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癌症是屬該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因病成殘』,至於是屬於『一等』或『二等』殘,則需要依照第二項的『殘廢等級』檢定。
軍人殘廢等級的檢定是由那個單位、如何認定?其權責單位由『國軍醫院』,依據病歷記錄及相關資料等,按『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來判定究竟是屬於那個等級,而在『該標準』殘等檢定最重要的依據,則是『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癌症則是屬於該標準表的『其他』類別中。
在檢定癌症是屬於『一等』或『二等』殘,其最重要的關鍵就是--初次“任何惡性腫瘤經由影像學及腫瘤標記診斷或經病理診斷屬實者,為『二等』殘;如果已轉移者,則屬於『一等』殘。
如果經國軍醫院鑑定屬於『二等』殘,則可申請軍人保險給付『二十』個基數;屬於『一等』殘,則可申請軍人保險給付『三十』個基數。這僅是保險申請給付的部份,除此之外,還有撫卹金的申請權益問題<<下次再談>>。

2007年12月9日 星期日

投訴醫療糾紛受理專線

今天看了聯合報第A7版,刊登一則『投訴醫療糾紛 設立專線受理』,指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昨公布全台六十六家大型醫院的醫糾申訴窗口及受理方式,可以讓網友參考在遇到類似問題時,及時找對人、釐清疑惑。

看醫生是在每人的生活當中都難以避免到的事,醫病雙方最不願意看到的是出現醫療糾紛,但發生後許多病家更不知道找誰申訴。因此,摘錄這一段資訊,只要網友們記住這篇文章的文章分類,大家後續便可以利用本部落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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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新聞內容
投訴醫療糾紛 設立專線受理

醫病雙方最不願意看到的是出現醫療糾紛,但許多病家更不知道找誰申訴。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昨公布全台六十六家大型醫院的醫糾申訴窗口及受理方式,讓民眾可及時找對人、釐清疑惑。

「事情發生好幾天了,我不知道可以找誰處理?」、「我打電話去醫院申訴,但等了七、八天,都石沈大海!」醫改會公關陳雅晶說,這是該會受理醫療糾紛諮詢服務時,許多民眾無奈的心聲。她說,最常見的抱怨是,投訴的電話一再被轉來轉去,或老是找不到受理的單位,難怪會加深病家的怨氣和怒火。

醫改會董事長張苙雲指出,醫糾投訴案例以手術最常見,達百分之三十七點七,其次則是照護問題(包括感染、延誤處置、或造成病人死亡或傷害等),第三是診斷問題,有的病人直指遭到醫師誤診。

張苙雲強調,「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最重要是溝通,唯有留在院內妥善處理,才是醫病雙贏的最佳模式。」

為此,醫改會對全台九十一家區域級以上醫院,以問卷確認各醫院醫糾申訴方式、受理單位,共有六十六家回應,結果發現,各醫院處理醫療糾紛的窗口多半是社工單位,部分則是院長室秘書、或醫管部門或客服中心受理。台大、馬偕、萬芳、奇美及成大等都表示在三天內回應,也有部分醫院表示「不一定」或需一至兩周。

醫改會希望,各醫院都能在院區內清楚標示病患申訴管道,以便及時化解醫療糾紛危機。有投訴需要的民眾,可上醫改會網站http://www.thrf.org.tw/點選醫糾諮詢服務/申訴管道,查詢到各醫院處理醫療爭議事件的窗口和方式。

2007年11月29日 星期四

小學優秀管樂團演出:Marina Del Rey

會拍這支影片,是因目前擔任該樂團『副會長』,陪同去嘉義市『嘉義國中』參加『嘉義市音樂比賽』所拍攝的。

由於這次比賽參加的小學,水準都較去年來的高。因此,本次比賽結果以些微分數險勝其他國小隊伍,榮獲『優等第一』殊榮,並取得代表嘉義市參加明年在屏東舉辦的『全國音樂比賽』

2007年11月26日 星期一

『保險金』一定免稅?不納入遺產?

一般人對於保險理賠後給付的印象,大都停留在不會扣稅,其法源是『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另保險金不會納入遺產,乃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今天看到中國時報B2版,有一個專題::『受益人』先死亡保險給付視同遺產,就明確指出保險金不全然是免稅的。

與保險投保的消費者有關的『保單條款』亦由於有指定如同『保險法』第112條之規定,保險理賠就由法定繼承人領取。但是我們保險的主管機關金管會在去年新修訂保單示範條款,卻埋藏陷阱把前述給修掉了,末來如果再出現類似的情況,這部分保險金要併入遺產課稅。

為避免保險金因一時不注意被納入遺產處理,在投保『要保書』受益人的最後一欄,最好依順位填上「法定繼承人」,若沒有指定,保險給付會被視同遺產,害得下一代得白白繳稅。

 許多人在買保險時,只會填寫的保險『受益人』對象多是親近的人。但每次車禍意外失事等嚴重意外,都常出現一家同時罹難的新聞。這樣的新聞已經夠令人難過,更令人難過的是,如果受益人沒有指定好,保險給付將被視同『遺產課稅』。

 保險金被併入遺產會有什麼影響?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變成遺產,這些錢就必須先用來清償,家屬只能拿到清償後的餘額。如果負債大於資產及理賠金總合,不僅保險金泡湯,留給家屬的將僅剩負債。

 另外,對債務大於資產的人來說,保險金是保護未亡人的最後一道防線。由於保險金給付是一種受益權的觀念,就算拋棄繼承,也不會拋棄到保險金。但如果被視同遺產,一拋棄,就會連保險金都拋棄掉。

 保險金被視為遺產,還有繳稅的問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保險給付有三千萬免稅額[要保人與受益人是不同人,如果同一人就不在此限],超過才需併如遺產課稅。如果被視為遺產,『遺產稅』免稅額只有七七九萬,差距很大。

<<<填「法定繼承人」保障未亡者 >>

 保險受益人指定的不好,對繼承人影響越來越大。由於新示範條款沒有統一寫明,消費者在投保時必須注意,各家保險契約是否有註明這一項。如果沒有,一定要儘量多依順位多指定幾名受益人,在額外欄填上「法定繼承人」。

 如此一來,未來如果發生『被保險人』與指定的保單『受益人』皆同時罹難的情況,由於保單受益人還有指名「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即可依照『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規定的繼承順位,直接理賠保險金給被最親近的親屬,而非白白地讓保險金併入遺產計算。

2007年11月15日 星期四

『十月份』4433挑選的『跨國投資全球市場』基金觀察名單

本部落格自10月11日嘗試以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系(所)教授所教的4433挑選基金理論,依教授所編2007年 09月份基金績效評比表挑選出九月份值得觀察名單計有:1.建弘全球台商。2.JF龍揚。3.國際全球。三家,充分節省各位網友的時間,感受大家熱情的鼓勵,使得有再繼續研究發表的動力,並希望大家能夠再多多指教!



在本月份的依據是2007年 10月份基金績效評比表,投資標的是『跨國投資全球市場』,因本月份有新增基金公司,比較的基公司共44家,較上月份多出8家。



第一、二個四篩選結果表:入圍共九家:1. 建弘亞洲科技。2. 建弘全球台商。3. 匯豐太平洋精典。4. JF亞洲。5. 保德信大中華。6. 保德信亞太。7. 安泰ING新馬。8. 統一亞太。9. JF龍揚。詳細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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