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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9日 星期四

紐元計價連動債保單 紅火

我的重點結論:

一、買外幣連動債保單,利息高,唯最重要留意的風險為--匯率風險,因此,要避免資產過度集中單一幣別,懂得分散幣別以分散風險,其次為降低匯率風險,最好投資在經濟基本面看佳國家的貨幣,以免未來匯率波動過大而產生虧損。

二、紐元過去匯率的資訊:

去年4月對新台幣匯價1紐元兌新台幣26.5元的近十年高檔。

後來遇到商品市場貨幣回檔,紐元一度修正拉回至22元,後來又回升至23至25元。



三、未來紐元匯率的資訊:

紐西蘭受到通膨問題影響,下個月降息壓力不小,近期匯率已見修正。相較於年初匯率約在24.8元,昨(17)日紐元已貶到22.8924之相對低檔。

-------------------------以下為報載原文-----------------------

繼澳元連動債保單之後,紐元連動債保單成為壽險公司商品新趨勢,包括新光和台灣銀行等都陸續推出紐元連動債保單。台銀人壽表示,考量紐元已經跌至相對低檔,因而推出紐元計價的連動債保單,六年到期後保證滿期報酬率150%,換算後每年報酬率至少8%以上,高於紐元存款利率。

富蘭克林證券投顧提醒,有意投資外幣商品的投資人,最好避免資產過度集中單一幣別,建議分散幣別以分散風險,其次為降低匯率風險,最好投資在經濟基本面看佳國家的貨幣,以免未來匯率波動過大而產生虧損。

在商品市場題材帶動以及國際熱錢利差交易需求下,紐元過去幾年表現強勁,去年4月對新台幣匯價一度達1紐元兌新台幣26.5元的近十年高檔。後來遇到商品市場貨幣回檔,紐元一度修正拉回至22元,後來又回升至23至25元。

投顧業者分析,紐西蘭受到通膨問題影響,下個月降息壓力不小,近期匯率已見修正。相較於年初匯率約在24.8元,昨(17)日紐元已貶到22.8788。

由於紐元拉回至相對低檔區,近來紐元計價的連動債保單頗受市場歡迎。新光人壽5月底推出一檔6年期紐元連動債保單,保證滿期報酬率150%,至上周已經賣出50億元以上。

台銀人壽近期也將進跟,推出6年期、滿期報酬率150%的連動債保單。台銀人壽業務部經理彭曼如說,這張保單不是採每年配息的方式,而是保單到期後,保險公司一次回饋保戶150%的收益,換算成年報酬率,每年至少在8%以上,高於紐元存款利率約6.8%的水準。

富蘭克林證券投顧指出,投資人投資外幣商品前,一定要評估本身需求,包括對匯率風險的承受度。

至於如何避免匯率風險,富蘭克林證券投顧表示,最好挑選國內經濟穩健、經常帳有盈餘的國家,才足以支撐貨幣有較穩健的走勢。

2008年6月16日 星期一

找回手機的方法

找回手機的方法,請轉知親朋好友

找回遺失手機的方法這是真的!

每支手機,在出廠時就會賦予一組設備序號

這組序號是獨一無二,不會重覆,等於是它的身份識別碼

當手機與基地台通連時,這組號碼便會留在基地台的資料庫

所以,趕快記下來,好好保障自己權利,找回遺失手機的方法。
只要
手機輸入
*#06#,出現一串數字,這是每支手機的唯一身份號碼,
記下它,萬一手機失竊,只要將此序號給電信局,管它天涯海角,就算換門
號,只要一撥出,一定能找到。

2008年5月31日 星期六

近二年前罰款未繳,被吊扣(銷)駕(行)照,已修法可申請補發囉!

大前日(97.05.28)總統令: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令修正公布第 65 條條文,對於因很多因素(如地址變更未接獲通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繳罰款,而被主管機關將行(駕)照逕行註銷或吊扣的案件,已經修法可以補救囉,對於遭遇類似案件的網友們,可要注意下面所為大家整理的重點:

一、修正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條文。

二、申請核發條件:必須在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受罰未繳罰款遭吊扣(銷)駕(行)照的案件。

三、申請核發期限:必須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以下為修正前的原文-----------------------

第 65 條(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以下為修正後的原文<紅字為修正後之不樣的地方>----------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619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2008年5月20日 星期二

打破台灣保險公司不倒神話--國華資產恐遭賤賣

一、歷史源由:國華產險在民國94年11月18日遭金管會依保險法勒令停業並派員清理,理由是該公司業務、財務惡化,已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有不能支付債務而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這也是國內首家保險公司遭清理的案例。

二、主管機關處理過程:1.金管會勒令停業。2.派員處理。3.負責人原董事長王錦標強制變更為保發中心。4.開始標售剩餘資產。

三、前董事長的心聲:

1.保發中心原訂2月標售國華產不動產,選在農曆年前公告、農曆年後標售,根本很少人會注意到標售案,對標售價格不利。他說,這次標售日期選在5月21日,「為什麼急著在新舊政府交接,沒人注意時,趕快處理這些不動產。」

2.他又說,保發中心對國華產的不動產底價都訂得很低,明顯低估,像中壢辦公室當初是以1,000多萬元在法院法拍時買進,保發中心標售時卻將底價訂在300萬元左右。梁正德則表示,保發已找多家鑑價公司估價,才決定底價。

四、評論:選擇一家財務健全、穩健經營的保險公司,還是很重要地....

---------------------以下是今天新聞的原文內容--------

王錦標:國華資產恐遭賤賣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2008.05.20 03:16 am
國華產險因財務惡化被金管會勒令停業,擔任清理人的保發中心陸續標售該公司動產及不動產。國華產前董事長王錦標質疑,保發中心賤賣國華產險資產,兩次不動產標售時點都相當可疑,應在行政法院判決其對金管會訴願成敗前,暫緩標售。

保發中心執行副總梁正德則澄清,選擇標售時點並無特殊考量,一切都是依程序辦理。國華產險在民國94年11月18日遭金管會依保險法勒令停業並派員清理,理由是該公司業務、財務惡化,已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有不能支付債務而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這也是國內首家保險公司遭清理的案例。

國華產險對此處分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公司代表人為原董事長王錦標。行政院認為,國華產險公司已因金管會的處分,變更負責人為保發中心,王錦標不能再以國華產險代表人名義提起訴願,所以不受理他的訴願。王錦標對行政院的決定不服,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有權代表國華產險提出行政訴願,王錦標去年因而再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庭提起行政院訴訟,請求撤銷停業清理處分,此案仍待審理。

保發中心在金管會指定下擔任國華產險清理人,已陸續標售國華產險辦公室設備、畫作,原訂今年2月標售國華產全省通訊處辦公室及陽明山土地,因故延後至明(21)日重新標售。

王錦標表示,保發中心原訂2月標售國華產不動產,選在農曆年前公告、農曆年後標售,根本很少人會注意到標售案,對標售價格不利。他說,這次標售日期選在5月21日,「為什麼急著在新舊政府交接,沒人注意時,趕快處理這些不動產。」

他說,保發中心對國華產的不動產底價都訂得很低,明顯低估,像中壢辦公室當初是以1,000多萬元在法院法拍時買進,保發中心標售時卻將底價訂在300萬元左右。梁正德則表示,保發已找多家鑑價公司估價,才決定底價。

【2008/05/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2008年5月17日 星期六

智取『官僚』--『監站大人,哩嗎卡好心ㄟ,這款A罰單就撤了』

曾在2008-04-24 13:23發表一篇『警察大人,哩嗎卡專業ㄟ,這款A罰單就不要寄了!!烏龍罰單抗罰實戰』,本來以為監理站會很順利撤銷罰單,不過卻回了一封很氣人的函文。.

後來打電話與承辦人協調,在協調過程中聽到很刺耳…「500元的罰單,繳了就算了!」意思是不要花那麼多的時間了,反正是繳定了..,於是收到下面的公文..



而我卻嚥不下這一口氣,與這些『官僚』在協調的目旳,就是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看能不能讓『官僚』們直接便民一下--撤了罰單,結果讓他們誤認我們這些『草民』們,應該不會打官司,直接把錢繳了算了…. 。為了讓這些『官僚』們知所警惕,於是寄了一封--『聲明異議狀』,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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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明異議狀

訴訟標的及金額:新臺幣500元

聲  明  人  000  女 00歲(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號  

地址:000雲林縣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地址:雲林縣東勢鄉所前街5號

撰  狀  人  000  國民身分證字號:A1213456789號

地址:嘉義市000000000000000000

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民國97年5月6日裁決書(編號:97年5月6日嘉監勢字第XXXXXXXXXX號)裁決罰款新台幣500元,聲明人認裁罰不當,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事:

 

請求之事項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97年5月6日嘉監勢字第097xxxxxxx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應予撤銷。

 

壹、事實緣由:

 

一、聲明人於民國96年7月9日7時,所屬機車借由其弟000(檢附聲明書,如附件一)行經雲林縣台西鄉中山路附近時,遭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台西派出所員警,以照片逕行舉發『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雲警交通第KAE141873號);聲明人於民國97年4月18日收到該罰單(如附件二)。

 

二、該罰單『違規日期』為民國96年7月9日,處罰機關卻延宕於民國97年4月18日讓聲請人收到該罰單,且該張逕行舉發罰單,經『沈枝文』員警修正章明確記載為97年4月15日填單舉發,距舉發違規時間已逾三個月。

 

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本罰單明顯係違法舉發,因此,向主管機關申訴請依法撤銷本罰單。

 

四、本案裁罰申復,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民國97年5月6日裁決書(編號:嘉監勢字第0970101257號函)仍維持裁決罰款新台幣500元不當,依法聲明異議。

 

貳、聲明人對本案不服之理由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民國97年5月6日函復仍為裁罰理由,係原舉發單位查告『應到案日期』誤植『填單日期』。唯依舉發單位回復理由:填單日期-96.7.9.,原應將應到案日期更延為-97.4.15.,受處份人實際卻在97.4.17.收到該罰單(受處份人如何收到前到案陳述?),有違罰單處理送達程序之常理、規定、時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規定之時限)。況且影響人民權益公文書之關鍵內容,豈可在依法提出申訴後,另以罰單影本,再塗改修正後,以一句『誤植』同如兒戲回復(如附件三)。

 

二、又本案照片騎乘人明顯非本人所為(照片為顯示為男性,聲請人為女性),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形同再舉發)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因此,本案應歸責處罰機關延宕通知聲請人,就算自其函復『應到案日期』起通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再另行通知舉發期限亦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所規定的期限。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情形,行政處分,無效。綜前所述,處罰機關對本罰單處分行政程序違法事實明確,已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情形。

 

 

聲明人為保權益,謹具狀依法提出聲明異議,請准撤銷不當裁罰之處分,實為感德。

 

證據:

 

一、000聲明書。

 

二、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雲警交通第KAE141873號)

 

三、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函復文。

 

 

    此    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轉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5   月    11    日

                           具狀人:000      (蓋章)

撰狀人:XXX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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