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1日 星期六
近二年前罰款未繳,被吊扣(銷)駕(行)照,已修法可申請補發囉!
一、修正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條文。
二、申請核發條件:必須在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受罰未繳罰款遭吊扣(銷)駕(行)照的案件。
三、申請核發期限:必須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以下為修正前的原文-----------------------
第 65 條(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以下為修正後的原文<紅字為修正後之不樣的地方>----------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619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2008年5月20日 星期二
打破台灣保險公司不倒神話--國華資產恐遭賤賣
二、主管機關處理過程:1.金管會勒令停業。2.派員處理。3.負責人原董事長王錦標強制變更為保發中心。4.開始標售剩餘資產。
三、前董事長的心聲:
1.保發中心原訂2月標售國華產不動產,選在農曆年前公告、農曆年後標售,根本很少人會注意到標售案,對標售價格不利。他說,這次標售日期選在5月21日,「為什麼急著在新舊政府交接,沒人注意時,趕快處理這些不動產。」
2.他又說,保發中心對國華產的不動產底價都訂得很低,明顯低估,像中壢辦公室當初是以1,000多萬元在法院法拍時買進,保發中心標售時卻將底價訂在300萬元左右。梁正德則表示,保發已找多家鑑價公司估價,才決定底價。
四、評論:選擇一家財務健全、穩健經營的保險公司,還是很重要地....
---------------------以下是今天新聞的原文內容--------
王錦標:國華資產恐遭賤賣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2008.05.20 03:16 am
國華產險因財務惡化被金管會勒令停業,擔任清理人的保發中心陸續標售該公司動產及不動產。國華產前董事長王錦標質疑,保發中心賤賣國華產險資產,兩次不動產標售時點都相當可疑,應在行政法院判決其對金管會訴願成敗前,暫緩標售。
保發中心執行副總梁正德則澄清,選擇標售時點並無特殊考量,一切都是依程序辦理。國華產險在民國94年11月18日遭金管會依保險法勒令停業並派員清理,理由是該公司業務、財務惡化,已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有不能支付債務而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這也是國內首家保險公司遭清理的案例。
國華產險對此處分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公司代表人為原董事長王錦標。行政院認為,國華產險公司已因金管會的處分,變更負責人為保發中心,王錦標不能再以國華產險代表人名義提起訴願,所以不受理他的訴願。王錦標對行政院的決定不服,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有權代表國華產險提出行政訴願,王錦標去年因而再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庭提起行政院訴訟,請求撤銷停業清理處分,此案仍待審理。
保發中心在金管會指定下擔任國華產險清理人,已陸續標售國華產險辦公室設備、畫作,原訂今年2月標售國華產全省通訊處辦公室及陽明山土地,因故延後至明(21)日重新標售。
王錦標表示,保發中心原訂2月標售國華產不動產,選在農曆年前公告、農曆年後標售,根本很少人會注意到標售案,對標售價格不利。他說,這次標售日期選在5月21日,「為什麼急著在新舊政府交接,沒人注意時,趕快處理這些不動產。」
他說,保發中心對國華產的不動產底價都訂得很低,明顯低估,像中壢辦公室當初是以1,000多萬元在法院法拍時買進,保發中心標售時卻將底價訂在300萬元左右。梁正德則表示,保發已找多家鑑價公司估價,才決定底價。
【2008/05/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2008年5月17日 星期六
智取『官僚』--『監站大人,哩嗎卡好心ㄟ,這款A罰單就撤了』
曾在2008-04-24 13:23發表一篇『警察大人,哩嗎卡專業ㄟ,這款A罰單就不要寄了!!烏龍罰單抗罰實戰』,本來以為監理站會很順利撤銷罰單,不過卻回了一封很氣人的函文。.
後來打電話與承辦人協調,在協調過程中聽到很刺耳…「500元的罰單,繳了就算了!」意思是不要花那麼多的時間了,反正是繳定了..,於是收到下面的公文..
而我卻嚥不下這一口氣,與這些『官僚』在協調的目旳,就是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看能不能讓『官僚』們直接便民一下--撤了罰單,結果讓他們誤認我們這些『草民』們,應該不會打官司,直接把錢繳了算了…. 。為了讓這些『官僚』們知所警惕,於是寄了一封--『聲明異議狀』,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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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明異議狀
訴訟標的及金額:新臺幣500元
聲 明 人 000 女 00歲(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號
地址:000雲林縣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地址:雲林縣東勢鄉所前街5號
撰 狀 人 000 國民身分證字號:A1213456789號
地址:嘉義市000000000000000000
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請求之事項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壹、事實緣由:
一、聲明人於
二、該罰單『違規日期』為
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本罰單明顯係違法舉發,因此,向主管機關申訴請依法撤銷本罰單。
四、本案裁罰申復,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貳、聲明人對本案不服之理由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二、又本案照片騎乘人明顯非本人所為(照片為顯示為男性,聲請人為女性),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形同再舉發)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因此,本案應歸責處罰機關延宕通知聲請人,就算自其函復『應到案日期』起通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再另行通知舉發期限亦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所規定的期限。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情形,行政處分,無效。綜前所述,處罰機關對本罰單處分行政程序違法事實明確,已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情形。
聲明人為保權益,謹具狀依法提出聲明異議,請准撤銷不當裁罰之處分,實為感德。
證據:
一、000聲明書。
二、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雲警交通第KAE141873號)
三、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函復文。
此 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轉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5 月 11 日
具狀人:000 (蓋章)
撰狀人:XXX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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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3日 星期二
每月89元,市話、長途打到爆,有影没?
小弟是Skype的愛用者,最近發現到對消費者有利的好康,自己也實際並轉換後感覺還算不錯,尤其是經常會利用電話連絡市話、長途,在現在什麼都漲的環境,是一個蠻不錯的省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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