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6日 星期三
國內名醫大蒐整
◆免疫風濕科:台中榮總副院長藍忠亮、免疫風濕科主任陳得源、主治醫師謝祖怡與陳怡行等醫師,每診掛號數都破百<<經常看診到午夜>>
◆心臟外科:前台大外科教授、亞東醫院院長朱樹勳甚至創下一診三百零八人的「天量」。
◆肝病權威賴明陽、心臟科教授曾春典、以及現任台北榮總院長的林芳郁等人,總是看門診看到晚上七、八點。
◆甲狀腺疾病的台大內科教授張天鈞,由於病人「如潮水般湧入」,為兼顧看診的品質,一度在診間貼出公告「加號病患需加收五百元,捐為醫學研究基金」,照樣有病患願意付錢以求獲得名醫診治。
◆婦科:擅長開子宮肌瘤和婦癌的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婦產部主任劉偉民,一個診可多達兩百名病人,早上的診,得看到下午四、五點。
◆皮膚科:永和謝政璋皮膚科診所(獲商業周刊推薦為二○○九百大良醫之一),黃禎憲皮膚科診所
2009年5月8日 星期五
運用法律成功協助友人對抗雇主無理索賠--省41,000元
在98.3.11日發表的一篇--協助友人對於雇主無理索賠至法院調解紀實按我進入瞭解,終於在今天(98.5.4日)收到判決書,結果是:原告之訴駁回,也就是成功地用法律保障了我這位朋友的權益,免於無端被前雇主以他工作失職負賠償責任,索款新台幣四萬元整。
讀完法院的判決文後,發現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原告之訴駁回,之下面一行字,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讓我覺得不可思議,後來電話至法院向書記官澄清,應該是由敗訴一方之原告負擔,法院確定是錯誤並答應要更正。
由於這個案件由我擔任訴訟代理人,讓我可以在4月13日辯論庭充分協助朋友來陳述權益,綜整會勝訴的原因如下:
一、按機械停車設備會發生車輛造成滑墜落之原因,大致可歸於下述主要原因:1.機械停車設備故障,例如支架斷裂…等。2.車輛本身煞車系統故障。3.負責停車人員未停妥。4.其他環境等因素。
二、依一般常理判斷,若未確實停妥車輛,應會在機械停車設備上昇移動車輛時,車輛即會滑動,而系爭事故,是在被告在車輛停妥30分鐘後發生,是故應其他原因所造成,原告在聲請狀並未舉證被告何種行為違反雙方約定,卻逕以認定:未拉手煞車且後輪未碰及「橫桿」(況且原告所提出操作程序為「輪檔桿」)造成滑墜落主因。
三、在事故發生後,該公司主管階層並未依法報案會勘、丈量、製作事故調查及申請專業單位鑑定釐清肇責,無法證明系爭事故是由被告所造成。
四、最重要的是,向法官強調依法舉證責任應在原告,利用對方公司對於事發後,事隔時日且處理過程草率未保留任何證據,是致勝最主要的原因。<<法界一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2009年4月11日 星期六
協助友人對於雇主無理索賠至法院調解紀實
住在厝邊的一個朋友,在一月份突然收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非常惶恐找到具備有協助調解特異功能的我,看能否協助替他解決難題。
大部份的人接到這個通知都會驚慌不知所措,覺得法律這種東西高深莫測,非得花大錢要找律師不可。不過,只要把這份支付命令看完,就如同政府機關的公文般,有關如何主張法律該有的權益,裡面其實已經說的很明白了。
主張權益的重點是:如果您認為對方的支付命令的聲請,所主張您要給債款是有問題的,只要在接到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在異議的範圍內失效,法院就會通知雙方去調解。
以下為支付命令的附件
這個朋友之所以會收到這個支付命令,其起因是在去年任職某公司的保全員,去年在嘉義遠東百貨代客停車後,過了30分鐘後車了掉下來,所任職的公司賠了遠百4萬元,回過頭來要向他追償這筆費用,而這個朋友認為根本責任不在他,為什麼要賠這筆錢??
但是如何把這個無理的「支付命令」讓它失效呢?該如何提筆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或許大家會認為撰寫這樣的異議書會很複雜、困難.....
------------以下是本次的參考民事異議狀--------------------
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
案號:
案由: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元
聲 請 人 王○○ 男 ○○年○○月○○日生
身分證字號:A○○○○○○○○○
住址:○○縣○○市○○○○○
電話:(049)○○○○○○○
相 對 人 孫○○ 男 ○○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
住址:○○縣○○市○○○○○
電話:(049)○○○○○○○
為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事實及理由
異議人於○○年○○月○○日接奉 鈞院○○年度促字第○○號支付命令,命異議人於二十日內清償債款,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之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此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 (蓋章)
撰狀人 ○○○ (蓋章)
--------------------然後法院就會通知您去調解-------------
做聲明異議的重點的,要爭取雙方面在法院的調解庭上對自己有利的部份,提出答辯機會議法官來裁決。
<<有關本案後續下回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