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許韶芹/專題報導】
2008.03.12 03:36 am
一般基金研究公司、教授學者評比基金時,除了短中長期績效外,穩定度、抗跌性、承擔風險的程度等也很重要,列舉幾個評比績優基金常用的指標:
一、夏普值(Sharp Ratio):代表投資人每多承擔一分風險,可以拿到比無風險報酬率(也就是定存利率)高出多少的報酬。若夏普值為正,表示這檔基金承擔風險後,績效還能夠超越定存利率;若為負值,代表承擔風險後,報酬率卻不如放在定存。因此,夏普值越高越好。
二、Beta值:指的是基金對大盤的敏感度,一般來說,Beta值越高,代表基金的波動度越大,例如一支基金Beta值為0.9,表示大盤上升1%時,該基金同期間漲幅0.9%;反之,大盤下跌1%時,該基金下跌幅度就比大盤少,跌幅為0.9%。
三、Alpha值:代表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後,經理人可以賺取多少的「超額報酬」,是檢驗經理人功力的最好指標。若一檔基金Alpha值越高,代表在很爛的行情中,經理人還是可以守住一定績效。
其他指標還包括資訊比(information ratio),和Alpha值概念類似,指的是每單位非系統風險下,可以創造的超額報酬;以及崔納指標(Treynor ratio),用來衡量共同基金每承擔1單位系統風險所能獲得的超額報酬,崔納指標為正,表示基金可賺取的報酬率高於無風險報酬率,愈高代表績效愈好。
根據台大財金系教授邱顯比、李存修,還有基金研究公司理柏的研究,這些體檢指標都與基金短中長期績效呈正相關,不論是歐洲、美國、台股、新興市場等基金,資訊比或α值大於0,或夏普值較大者,一年或三年的報酬率皆較為出色。
2008年3月13日 星期四
2008年2月21日 星期四
榮民就學獎助學金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輔導會輔導榮民就學獎助學金自即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凡於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不含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國外學校需教育部認可)就讀中之榮民,可於註冊入學後,填妥申請表並黏貼繳費收據正本、上學期成績單正本、學生證及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限用郵局或臺灣銀行二家帳號)等資料,以掛號郵寄「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二二二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三處收」,逾時則不予受理,相關申請注意事項暨申請表(共四聯),請至輔導會全球資訊網查詢及下載。輔導會就學獎助網址及查詢路徑:http://www.vac.gov.tw中文→就學服務→就學獎助學金。
輔導會表示,本項就學獎助已納入電子資訊管理,有關獎助學金案收件及辦理情形,各申請人可於申請案掛號投郵一週後,在該會「就學服務」入口網之「郵件掛號函件查詢」中,輸入掛號郵件收據號碼(廿碼)查閱收辦情形;並可依查詢網上指定日期(約投郵後三週後)於「獎助核發進度查詢」中,輸入身分證字號,查閱核辦情形,已核辦者該會將於兩週後撥入申請人之帳號內。
另為加速申請案之處理,申請期間內,除不合發給之案件專函或電話回覆外,餘均請申請人逕自上網了解核辦進度,電話查詢將俟四月十五日後開放
2008年1月15日 星期二
『機車相撞』交通事故調解成功案件實務分享

『機車相撞』交通事故調解成功案件實務今天早上與以前帶過的弟兄俊仔,約好至『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嘉義市西區錦州二街28號3樓),協助他在96年12月9日在高鐵大道路口,所發生的機車相撞後續民事調解事宜。
我們這位弟兄之所以會找我,除了以往在擔任分隊長時,經常分享對於交通事件處理心得外(曾經為一張不合理的超速罰單告至地方法院成功撤銷),以及在凡事必須要找到法源依據的堅持,才能在任何權益爭取上能立於不敗之地的結果。因此,當他在發生事故後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對方除了不但無賠償的意思外,甚至找憲兵告狀還對他惡言相向,希望能在我這邊尋求必要的協助。
我先問他是否有報案,並要有『嘉義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並且在事故7日後去交通隊申請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還好,這些他都有做,並且在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後email給我,我在看後告訴他可以放心,後續等他傷勢確定後,再依法律的程序來爭取應有的權益。
在確定傷勢無後顧問題後,建議他可以先申請調解,於1/2日陪同至『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申請,申請時需要『身份證』及『嘉義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填寫申請理由後,就等到今天到該會來進行調解。
在去調調之前的時間,與我們這位當事人討論調解策略:
一、 準備好修車單據、就醫紀錄,並製作請求費用清單,詳列項目、金額。
二、 將現場事故圖、照片等資料彙整好。
三、 所有資料備妥三份,一份給調解委員、一份給對方、一份自己用,目的在於一開始展現出我們是有備而來,及對交通事故的專業,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以減少調解避免走上民事訴訟的目的。
這位弟兄配合做好我交代的功課,確實在今天的調解過程發揮功效,調解委員能很清楚瞭解我們的訴求,並且一再告訴對方,我們的訴求有憑有理有據,而非無理取鬧漫天喊價;而對方原本訴求車禍責任應依過失責任比例共同分擔,在我提出主張說明目前法律已不同以往,以『路權優先』來確定車禍賠償後,讓對方瞭解若無法達成和解,後續訴諸法院時僅會造成自己更多的損失而己。
最後,終於能在雙方都同意的賠償的金額下,以不到三十分鐘的調解時間,爭取到自己應有的權益了!!
2008年1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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